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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0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03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0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 成文日期 ] 2025-03-03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经营5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浩海水产批发中心经营的武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浩海水产批发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武昌鱼(购进日期:2024115日),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8元;3.罚款8000元。

二、江北区易成水果店经营的冰糖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易成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冰糖橙(购进日期:20241113日)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9.8元;2.罚款2000元。

、江北区宸辉生鲜经营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宸辉生鲜经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4116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四、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经营的钳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钳鱼购进日期:20241023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经营的钳鱼已全部用于抽样送检未对外销售,并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7.08元;2.罚款2000元。

江北区彦泊面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彦泊面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日期:2024年12月25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对所有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清洗消毒规定,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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