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09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3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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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3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3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经营者5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浩海水产批发中心经营的武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浩海水产批发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武昌鱼(购进日期:2024年11月5日),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8元;3.罚款8000元。
二、江北区易成水果店经营的冰糖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易成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冰糖橙(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3日),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9.8元;2.罚款2000元。
三、江北区宸辉生鲜经营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宸辉生鲜经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4年11月6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四、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经营的钳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有限公司红旗河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钳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3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经营的钳鱼已全部用于抽样送检,未对外销售,并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7.08元;2.罚款2000元。
五、江北区彦泊面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彦泊面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日期:2024年12月25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对所有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清洗消毒规定,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