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05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5-0005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7 |
[ 成文日期 ] | 2025-02-07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者1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灿妹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灿妹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3日),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因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用于监督抽检,故当事人未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元;3.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