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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5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5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0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家经营者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重庆好彩购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好彩购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4813,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重庆宇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白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宇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白豇豆(购进日期:202494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7.08元;3.处罚款5000元。

江北区国浩程食品店经营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国浩程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830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处罚款500元。

四、江北区观窑火锅店经营的笋片王罐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观窑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笋片王罐头(生产日期:202471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江北区米记火鱼餐饮店经营的黄辣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米记火鱼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黄辣丁(购进日期:2024827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24.8元;3.罚款1000元。

六、江北区三和鱼餐馆经营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三和鱼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821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经营的牛蛙已用于餐饮服务制售,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32元;3.处罚款3000元。

七、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路第一分公司经营青小米(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路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青小米(辣椒)(购进日期2024814,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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