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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52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4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4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8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生产经营者3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洪盛渔家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鳜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洪盛渔家水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鳜鱼(购进日期:2024年7月25日),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7元;3.处罚款20000元。
二、江北区展航食品超市经营的红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展航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小米辣(购进日期:2024年7月25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重庆兆隆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的鲜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兆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鲜猪肉,抽样日期:2024年7月30日,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屠宰猪肉的行为是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环节,根据《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由农业农村委开展监管工作,我局已按规定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进行源头溯源,形成食品安全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