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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50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7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7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7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经营者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锦发果蔬店经营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锦发果蔬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荔枝(购进日期:2024年7月11日),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融景城超市经营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融景城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仔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37.04元;2.处罚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