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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5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6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经营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品福食品经营部经营本地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品福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本地茄子(购进日期:202494),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江北区喜财食品店经营小米辣(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喜财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辣椒)(购进日期:2024712),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江北区汇品生鲜食品便利店经营板姜、小米辣(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汇品生鲜食品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板姜(购进日期:2024717日),Pb项目不符合GB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辣椒)(购进日期:2024717日),镉Cd项目不符合GB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板姜、小米辣(辣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9元;3.处罚款2500元。

、江北区中亮水果店经营老姜、小米辣(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中亮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4711日),Pb项目不符合GB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辣椒)(购进日期:2024711日),镉Cd项目不符合GB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姜、小米辣(辣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44元;3.处罚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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