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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48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8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8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5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生产经营者2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协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晶冰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协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单晶冰糖(生产日期:2024年6月5日),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生产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我局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单晶冰糖41袋;2.没收违法所得79.57元;3罚款5000元。
二、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五简二支路分公司经营的胖子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五简二支路分公司经营的胖子豇豆(购进日期:2024年6月20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5.16元;2.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