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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46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1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4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生产经营者7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春浅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春浅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4年6月27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二、重庆茂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翅尖(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茂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五香翅尖(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5月15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生产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10000元。
三、重庆朋助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朋助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6月2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生产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造成当事人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抽检不合格是经销商在储运过程中未能按要求装运导致,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四、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 委托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6月2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生产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造成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抽检不合格是经销商在储运过程中未能按要求装运导致,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五、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海尔路分公司经营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海尔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9元;2.罚款20000元。
六、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经营的糯米糍荔枝、红朝天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糯米糍荔枝和红朝天椒(购进日期:2024年6月13日),其中糯米糍荔枝氯氟氰聚酯和高效氯氟氰聚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红朝天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6.69元;2.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