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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4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1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4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生产经营者7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春浅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春浅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4627),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重庆茂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翅尖(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茂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五香翅尖(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515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生产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10000元。

三、重庆朋助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朋助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623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生产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造成当事人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抽检不合格是经销商在储运过程中未能按要求装运导致局决定不予立案。

四、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623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生产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造成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抽检不合格是经销商在储运过程中未能按要求装运导致局决定不予立案。

五、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海尔路分公司经营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海尔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9元;2.罚款20000元。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经营的糯米糍荔枝红朝天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糯米糍荔枝和红朝天椒(购进日期:2024613其中糯米糍荔枝氯氟氰聚酯和高效氯氟氰聚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红朝天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6.69元;2.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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