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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4-0043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9-30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3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生产者2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泰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甲级枸杞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泰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甲级枸杞(生产日期:2023年1月18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进行召回,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我局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罚款500元。
二、重庆沐时中正气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沐时中六君汤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沐时中正气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沐时中六君汤,(生产日期:2024年5月1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进行召回,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02.8元;2.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