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04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 2020-03-1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049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0-03-13 |
| [ 成文日期 ] | 2020-03-13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期)
涉及我辖区1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销售的云南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销售的云南菠菜(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23807 ,购进日期为2019年4月8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4日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云南菠菜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云南菠菜是由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总部从供货商“邻水县荣家营农种植专业合作社”采购,配送至观音桥店销售。购进的数量为33.6kg,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31元,违法所得79.6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销售不合格云南菠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食品溯源制度,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情况通报邻水县荣家营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因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已履行进货查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125】,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观音桥店免于处罚。
二、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龙湖新壹街分公司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龙湖新壹街分公司销售的泥鳅(抽样单编号为:NCP19500105650928441 ,购进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3日向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龙湖新壹街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泥鳅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泥鳅是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龙湖新壹街分公司从供货商重庆乐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5kg,购进价格9元/kg,销售价格27.6元/kg,扣除损耗0.072kg,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14元,违法所得277.6608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龙湖新壹街分公司销售不合格泥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食品溯源制度,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情况通报重庆乐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因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龙湖新壹街分公司无法提供被检批次泥鳅的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涉案食品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形,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5号】,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龙湖新壹街分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7.66元;罚款4800元整。
三、江北区鸿顺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三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鸿顺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三奈”(抽样单编号:DC1850650923159),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5日向江北区鸿顺农副产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购进的“三奈”已售完。经查,该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三奈”,系从江北区观农贸市场蔡晓波处购入,共购进10斤“三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售完,货值金额共计280元,违法所得40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鸿顺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鸿顺农副产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在收到报告后,积极召回不合格食品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有关情况,且涉案食品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北)食罚〔2019〕24号】,给予江北区鸿顺农副产品经营部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处罚款5000元整 ;3、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四、陈荣英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荣英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五村农贸市场销售的鲫鱼(抽样单编号:SC19500105650921201,购进日期:2019年7月29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9日向陈荣英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鲫鱼”在售。经查,该摊贩于2019年7月29日以8元/kg的进价购进“鲫鱼”共计45kg,进货时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及该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该批“鲫鱼”于购进当日已销售完毕,以1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0公斤,以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35公斤。该摊贩于2019年8月9日对已销售的“鲫鱼”进行召回,因鲫鱼为鲜活水产品,消费者购买后经宰杀烹饪后就直接食用了,截至2019年9月9日未召回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75元。违法所得115元。该摊贩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陈荣英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陈荣英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摊贩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涉案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 1-014 号),对该摊贩给予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5元;3、罚款2500元整。总计罚没款:2615元。
五、江北区唐渝琼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鹌鹑蛋
(一)江北区唐渝琼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鹌鹑蛋(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24099,购进日期:2018年12月23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较少,进货后未向消费者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第0425号),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进行自查整改。江北区唐渝琼食品经营部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六、江北区冯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蒜香花生、猕猴桃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冯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蒜香花生、猕猴桃干(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36993,DC1850650936994;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1月25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9日向江北区冯丹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食品已售完。经查,该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蒜香花生(标注的生产企业为重庆远洋花生有限公司),系2018年11月19日从江北区观农贸批发市场3-1号经营户购进,购进单价270元/件,购进数量2件(38.2kg/件)净重78.4kg,销售单价9元/kg,货值金额705元整,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165元;销售的不合格猕猴桃干(标注的生产企业为西安锦盛食品有限公司),系2018年11月15日从江北区观农贸批发市场3-264号经营户处购进购进,购进单价49元/袋,购进数量2袋(5kg/袋)净重10kg,销售单价16元/kg,货值金额160元,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62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冯丹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冯丹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积极配合调查,依法提供了不合格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及生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收到报告后,能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供货商及生产商进行了通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1-036号】,给予江北区冯丹食品经营部不予行政处罚。
七、江北区雷文光食品店销售的橄榄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雷文光食品店销售的橄榄(抽样单编号:DC1850650936998 ,标称生产单位: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2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9日向江北区雷文光食品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橄榄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橄榄是江北区雷文光食品店于2018年11月8日在江北区观农贸批发市场3-356号江北区赛格食品经营部处采购,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后将其在门店进行分零销售。江北区雷文光食品店购进该批不合格橄榄的数量为5kg,购进价格13元/kg,销售价格30元/kg,当事人已将上述产品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50元整,违法所得85元整。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雷文光食品店销售不合格橄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雷文光食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在收到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依法提供了不合格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及生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收到报告后,能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供货商及生产商进行了通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1-037】,给予江北区雷文光食品店不予行政处罚。
八、两江新区乐和超市销售的地瓜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两江新区乐和超市销售的地瓜干(抽样单编号为:DC1950650928513,购进日期:2019年1月8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19日向两江新区乐和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地瓜干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地瓜干于2019年1月8日从江北区盘溪批发市场3-276号经营户江北区黄杰食品批发部处购进,进货数量2.5kg,进货单价10元/kg,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产品分零销售完毕,销售单价26元/kg,货值金额65元整,获违法所得40元整。该超市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两江新区乐和超市销售不合格地瓜干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两江新区乐和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1-044 】,对该超市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元整,处罚款2800元整。
九、两江新区鲁瑞友副食店销售的田园山庄“情人梅”和“红心地瓜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两江新区鲁瑞友副食店销售的田园山庄“情人梅”(抽样单编号为:DC1950650928506,购进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红心地瓜干”(抽样单编号为:DC1950650928505,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18日收到“情人梅”不合格的核查处置任务后,立即到两江新区鲁瑞友副食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田园山庄“情人梅”5.5kg,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经查,该批不合格“情人梅”于2018年9月27日从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3-296号的江北区阿建食品经营部购进,购进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不合格“情人梅”标称的生产企业为揭西县创发食品厂,购进数量10kg,进价15.6元/kg,售价30元/kg,货值金额300元,已销售4.5kg,违法所得64.8元。
于2019年2月19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红心地瓜干”不合格的核查处置任务,立即到两江新区鲁瑞友副食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扣押了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红心地瓜干”共11袋。经查,该批不合格“红心地瓜干”于2018年10月14日从江北区盘溪批发市场3-289号经营户温洪成处购进,标称生产单位为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两江新区鲁瑞友副食店购进该批不合格“红心地瓜干”的数量为1件,规格:1斤/袋X20袋,进价:136元/件,批次:2018-10-10。销售价格9元/袋,货值金额180元整,已销售9袋,违法所得19.8元。
该副食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情人梅”和“红心地瓜干”的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两江新区鲁瑞友副食店销售不合格“情人梅”和“红心地瓜干”的违法行为分别立案调查。两江新区鲁瑞友副食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且涉案食品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江新区鲁瑞友副食店销售不合格“情人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1-046 】,予以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情人梅5.5kg; 3、没收违法所得46.8元; 4、处罚款2800元整。
对两江新区鲁瑞友副食店销售不合格“红心地瓜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1-045 】,予以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情人梅11袋; 3、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4、处罚款2800元整。
十、两江新区绿优鲜永盛万家超市销售的“红心地瓜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两江新区绿优鲜永盛万家超市销售的“红心地瓜干”(抽样单编号为:DC1950650928512,购进日期为2018年9月29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19日向两江新区绿优鲜永盛万家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截至2019年2月19日,当事人已将上述产品销售完毕。经查,该批不合格“红心地瓜干”于2018年9月29日从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批发市场3-276号江北区黄杰食品批发部处购进,生产厂家为连城县宏丰食品厂,购进数量1件(净重8.5kg),进价170元/件。销售价格为25.6元/kg,货值金额217.6元整,违法所得为47.6元。该超市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两江新区绿优鲜永盛万家超市销售不合格“红心地瓜干”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两江新区绿优鲜永盛万家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法提供了不合格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及生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收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 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供货商及生产单位进行了通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免处字〔2019〕1-002号】,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销售的“菠菜250g”(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23824,进货日期:2019年4月14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4日向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截至送达报告当日,该批次“菠菜250g”已售完。经查,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销售的不合格“菠菜250g”,系2019年4月14日从重庆市铜梁区永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产地证明,依法履行了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共购进该批次菠菜37袋,规格250g/袋,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252.5元,违法所得108.2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渠道正规,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处理,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另外,鉴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数量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二、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江北东方港湾连锁店销售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江北东方港湾连锁店销售的鲫鱼(抽样单编号:NCP19500105650921207,购进日期:2019年8月20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1日向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江北东方港湾连锁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鲫鱼”在售。经查,该店于2019年8月20日以17元/kg的进价购进“鲫鱼”共计10kg,进货时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及该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该批“鲫鱼”于购进当日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21.8元/kg,货值金额共计218元。违法所得48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江北东方港湾连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江北东方港湾连锁店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20〕7号】,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2500元整。总计罚没款:2548元。
十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销售的乌鱼(抽样单编号为:DC19500105650920032,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 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2日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乌鱼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乌鱼是由供应商“重庆波迪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晚在重庆柒加渔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田时远处采购,并于2019年10月29日供应给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销售。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购进该批不合格乌鱼数量共8.3斤,进货价格10.5元/斤,销售价格15.8元/斤,截至2019年10月30日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31.14元,违法所得43.99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销售不合格乌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新都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售乌鱼不合格后,能立即停止乌鱼的销售并进行整改,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形,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15号】,对该公司给予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99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总计1004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