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04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 2020-03-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04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0-03-09 |
| [ 成文日期 ] | 2020-03-09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期)
涉及我辖区1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志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庆火锅底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 GC1950650910001,不合格项目: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生产日期:2019年4月24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江北市监经罚〔2019〕102号;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原料带入,从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企业已向我局提出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江北区康味火锅店经营使用的碗(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康味火锅店经营使用的碗(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31125,抽检日期为2019年3月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T 5750.4-2006《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要求,为不合格餐具。
(二)江北区康味火锅店作为餐饮食品经营者,经营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予以责令整改,《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渝江北市监经责改字〔2019〕001号,鉴于该店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对江北区康味火锅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0806-1)给予警告。
(三)江北区康味火锅店经营使用的上述不合格碗(消毒餐具),系当事人外购的自备餐具,责改当日已监督不合格碗(消毒餐具)停止使用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四)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江北区康味火锅店加强管理餐具的清洗消毒,江北区康味火锅店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江北区邀点子火锅店经营使用的碗(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邀点子火锅店经营使用的碗(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31122,抽检日期为2019年3月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T 5750.4-2006《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要求、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附录B 大肠菌群检验方法)要求,为不合格餐具。
(二)江北区邀点子火锅店作为餐饮食品经营者,经营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予以责令整改,《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渝江北市监经责改字〔2019〕002号,鉴于该店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对江北区邀点子火锅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0806-3)给予警告。
(三)江北区邀点子火锅店经营使用的上述不合格碗(消毒餐具),系当事人外购的自备餐具,责改当日已监督不合格碗(消毒餐具)停止使用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四)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江北区邀点子火锅店加强管理餐具的清洗消毒,江北区邀点子火锅店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四、江北区满益火锅馆经营使用的碗(消毒餐具)和筷子(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满益火锅馆经营使用的碗(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31114,抽检日期为2019年3月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T 5750.4-2006《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要求、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附录B 大肠菌群检验方法)要求,为不合格餐具;江北区满益火锅馆经营使用的筷子(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31115,抽检日期为2019年3月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T 5750.4-2006《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要求、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附录B 大肠菌群检验方法)要求,为不合格餐具。
(二)江北区满益火锅馆作为餐饮食品经营者,经营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予以责令整改,《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渝江北市监经责改字〔2019〕004号,鉴于该店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对江北区康味火锅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0808-1)给予警告。
(三)江北区满益火锅馆经营使用的上述不合格碗(消毒餐具)和不合格筷子(消毒餐具),系当事人外购的自备餐具,责改当日已监督不合格碗(消毒餐具)和不合格筷子(消毒餐具)停止使用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四)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江北区满益火锅馆加强管理餐具的清洗消毒,江北区满益火锅馆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五、江北区蒋老头餐馆经营使用的筷子(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蒋老头餐馆经营使用的筷子(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31110,抽检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2016(附录B 大肠菌群检验方法)要求,为不合格餐具。
(二)江北区蒋老头餐馆作为餐饮食品经营者,经营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予以责令整改,《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渝江北市监经责改字〔2019〕003号,鉴于该店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对江北区蒋老头餐馆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0806-2)给予警告。
(三)江北区蒋老头餐馆经营使用的上述不合格筷子(消毒餐具),系当事人外购的自备餐具,责改当日已监督不合格筷子(消毒餐具)停止使用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四)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江北区蒋老头餐馆加强管理餐具的清洗消毒,江北区蒋老头餐馆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六、江北区易红梅包子店生产经营的南瓜馒头、黑米馒头产品
(一)江北区易红梅包子店生产经营的南瓜馒头、黑米馒头(抽样单编号为:南瓜馒头DC1850650924211、黑米馒头DC1850650924212)。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两种馒头均为江北区易红梅包子店自行生产。生产日期均为2019年3月7日。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南瓜馒头和黑米馒头,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法。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南瓜馒头和黑米馒头数量较少,且未实际销售给消费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二款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决定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江北区易红梅包子店其进行自查整改。江北区易红梅包子店于2019年4月3日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报告。我所执法人员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该店未发现销售南瓜馒头和黑米馒头。
七、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里店店销售的古龙井粉丝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里店店销售的古龙井粉丝(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28543,购进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二)鉴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里店店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里店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91号)免予处罚决定。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里店店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并责令其进行自查整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里店店向消费者发出了召回通告,并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八、江北区信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信味九制香草榄
(一)江北区信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信味“九制香草榄”(抽样单编号为:DC19500105650927809,标称生产单位为揭西县新百味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二)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2日向江北区信味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99kg信味“九制香草榄”未销售出去,执法人员对未销售的99kg信味“九制香草榄”进行了扣押。经查,该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信味“九制香草榄”,系从揭西县新百味食品厂购进,购进120kg(6件,每件20kg),截止2019年8月22日已销售21kg,该经营部于2019年8月22日对已销售的信味“九制香草榄”进行召回,截止2019年9月23日,共计召回10kg,货值货值金额共计1080元,违法所得0.6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信味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信味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在收到报告后,积极召回不合格食品,且涉案食品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109】,给予江北区信味食品经营部行政处罚。
九、江北区鸿荣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老面包
(一)江北区鸿荣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老面包(抽样单编号为:DC19500105650927811),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为不合格食品。上述“老面包”标称的生产单位为“江苏冠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6日”,商标为“沃象”。
(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9日向江北区鸿荣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被抽检批次老面包101.2kg,其余产品已销售。执法人员对未销售的101.2kg不合格老面包进行了扣押。经查,江北区鸿荣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上述不合格食品,系从江苏冠宸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后江北区鸿荣食品经营部未按产品外包装标示的贮存方法(存放于干燥凉爽处,环境温度不超过25℃)贮存,而是放在环境潮湿,温度35℃度的库房内贮存,导致产品变质霉变。该批数量共102.7kg,货值金额共计1027元。已销售1.5kg,违法所得2.25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江北区鸿荣食品经营部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要求和产品标示的贮存方法贮存食品,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避免食品变质。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鸿荣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鸿荣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食品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110】,给予江北区鸿荣食品经营部行政处罚。
十、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建新东路分公司销售的儿菜干和麻辣萝卜干
(一)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建新东路分公司销售的儿菜干(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24250)和麻辣萝卜干(抽样单编号为:DC1850650924251),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已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生产日期均为2019年3月20日,购进日期为2019年3月25日。
(二)鉴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建新东路分公司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建新东路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0628号)免予处罚决定。
(三)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建新东路分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执法人员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未销售重庆鹰鹏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
十一、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销售的鲜活黑鱼
(一)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销售的鲜活黑鱼(抽样单编号为:GC19500105650920043,购进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5日向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鲜活黑鱼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鲜活黑鱼是由供货商“四川泓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在重庆市渝中区西三街水产市场的黄勇梅处采购,并于2019年9月10日供应给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销售。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购进该批不合格鲜活黑鱼的数量为5kg,购进价格24元/kg,销售价格31.8元/kg,在购进的第二日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59元,违法所得39元。该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机构复检仍为不合格产品。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鲜活黑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售黑鱼不合格后,能立即停止黑鱼的销售并进行整改,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形,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经处字〔2019〕137】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