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0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1-19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2-0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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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9 |
[ 成文日期 ] | 2022-01-19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8家食品经营企业共11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首创鸿恩分公司销售的香蕉T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首创鸿恩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186号附17号、附18号销售的香蕉T(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5208,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2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0日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首创鸿恩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香蕉T”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0月12日购进的“香蕉T”数量共计8kg。该批“香蕉T”销售了8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5.96元/kg。该店于2021年11月10日对已销售的“香蕉T”进行召回,截至2021年12月12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47.68元,违法所得为47.68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首创鸿恩分公司所销售的“香蕉T”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对违法事实认识错误深刻,供认不讳,且未接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不适的投诉,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渝市监发〔2021〕11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予以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47.68元(大写:肆拾柒元陆角捌分整)。
二、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首创鸿恩分公司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首创鸿恩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186号附17号、附18号销售的生黑芝麻(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5212,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2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9日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首创鸿恩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生黑芝麻”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0月10日购进的“生黑芝麻”数量共计3.102kg。该批“生黑芝麻”销售了3.102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35.6元/kg。该店共购进“生黑芝麻”3.102kg,已全被抽样送检,故无召回,货值金额为110.4312元,违法所得为110.4312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首创鸿恩分公司所销售的“生黑芝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对违法事实认识错误深刻,供认不讳,且未接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不适的投诉,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渝市监发〔2021〕11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予以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10.43元(大写:壹佰壹拾元肆角叁分)。
三、江北区淑芬掌中宝串串餐饮店销售的井水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淑芬掌中宝串串餐饮店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道红原路125号销售的井水黄豆芽(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07001,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4日),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0日向江北区淑芬掌中宝串串餐饮店销售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井水黄豆芽”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0月14日购进的购进的“井水黄豆芽”数量共计4kg。该批“井水黄豆芽”销售了2.5kg,剩余1.5kg作为店内菜品黄喉和午餐肉的垫底菜赠送使用不单独计算价格,且商家无法提供销售台账,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该店于2021年11月10日发布召回公告,于2021年12月09日向我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涉案产品未能召回,但也未接到因食用该产品后不适的相关投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淑芬掌中宝串串餐饮店销售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对违法事实认识错误深刻,供认不讳,态度诚恳并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其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渝市监发﹝2021﹞114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从轻减轻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予以如下处罚处罚:1.警告;2.处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四、江北区爱佳优选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红朝天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爱佳优选食品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道红石路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六号教学楼一层销售的红朝天椒(抽样单编号为:NCP21500105650921267,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3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日向江北区爱佳优选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红朝天椒”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0月11日购进的“红朝天椒”数量共计2.8kg。该批“红朝天椒”销售了2.8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19.96元/kg。该店于2021年11月2日对已销售的“红朝天椒”进行召回,截至2021年12月3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55.89元,违法所得为55.89元。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爱佳优选食品经营部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两次违法事实进行了合并处理。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所售涉案“红朝天椒”和“红小米椒(辣椒)”的货值金额为155.69元。其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渝市监发〔2021〕11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从轻减轻情形,依法予以减轻。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合并予以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5.69元(大写:壹佰伍拾伍圆陆角玖分);3.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五、江北区爱佳优选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红小米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爱佳优选食品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道红石路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六号教学楼一层销售的红小米椒(辣椒)(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6175,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1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日向江北区爱佳优选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红小米椒(辣椒)”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1月10日购进的“红小米椒(辣椒)”数量共计5kg。该批“红小米椒(辣椒)”销售了5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19.96元/kg。该店于2021年12月3日对已销售的“红小米椒(辣椒)”进行召回,截至2022年1月2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99.8元,违法所得为99.8元。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爱佳优选食品经营部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两次违法事实进行了合并处理。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所售涉案“红朝天椒”和“红小米椒(辣椒)”的货值金额为155.69元。其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渝市监发〔2021〕11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从轻减轻情形,依法予以减轻。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合并予以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5.69元(大写:壹佰伍拾伍圆陆角玖分);3.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六、江北区田秀华农产品店销售的鲜鹅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田秀华农产品店在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186号附12号(24号摊位)销售的鲜鹅肠(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5093,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1日),经抽样检验,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及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2日向江北区田秀华农产品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鲜鹅肠”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0月11日购进的“鲜鹅肠”数量共计1.5kg。该批“鲜鹅肠”销售了1.5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100元/kg。该店于2021年11月12日对已销售的“鲜鹅肠”进行召回,截至2021年12月15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江北区田秀华农产品店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所售涉案“鲜鹅肠”的货值金额为150元,其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渝市监发〔2021〕11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从轻减轻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
七、余小丽销售的红小米辣椒、青小米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余小丽在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粮油批发市场)生鲜25号销售的红小米辣椒(抽样单编号为:NCP21500105650927925,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3日,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3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余小丽在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粮油批发市场)生鲜25号销售的青小米辣椒(抽样单编号为:NCP21500105650927926,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3日,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3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3日向余小丽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红小米辣椒和青小米辣椒。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红小米辣椒和青小米辣椒是余小丽于2021年10月13日在江津区双福街道双福国际农贸城购进。购进该批次红小米辣椒的购进数量为25斤,购进价格为2.8元/斤,销售价格为4.5元/斤,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完;青小米辣椒的购进数量为20斤,购进价格为2.5/斤,销售价格为3.5元/斤,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完。因此,货值金额共计182.5元,违法所得182.5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余小丽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余小丽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小摊贩,经营规模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2.5元;2、处罚款817.5元。
八、何家伟销售的红小米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何家伟在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粮油批发市场)生鲜11号销售的红小米辣椒(抽样单编号为:NCP21500105650927927,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3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何家伟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红小米辣椒在售。经调查,该批红小米辣椒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购进数量为15公斤,销售单价10元/公斤,销售15公斤(含抽检2.5公斤),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45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何家伟销售不合格红小米辣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何家伟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售红小米辣椒不合格后,能立即进行整改,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形,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30号〕,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罚款500元,罚没总计545元。
九、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东原分公司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东原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88号附8号、附9号销售的生黑芝麻(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5231,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2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9日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东原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生黑芝麻”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0月10日购进的“生黑芝麻”数量共计10kg。该批“生黑芝麻”销售了10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37.6元/kg。该店于2021年11月9日对已销售的“生黑芝麻”进行召回,截至2021年12月10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376元,违法所得376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东原分公司经营销售不合格的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对违法事实认识错误深刻,供认不讳,且未接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不适的投诉,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渝市监发〔2021〕11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决定责令当时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6元(大写:叁佰柒拾陆元整);处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十、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销售朝天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平安摩卡城市)0、1、2号裙楼负一层销售的朝天椒(抽样单编号为:NCP21500105650922853,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3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5日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朝天椒系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从重庆市巨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公斤,已全部销售。进货价格为9.8元/公斤,进货金额为49元(9.8元/公斤*5公斤=49元),销售价格为6.58元/斤(13.16元/公斤),货值金额为65.8元(13.16元/公斤*5公斤=65.8元),因当事人当日剩余1公斤作损耗处理,因此实际销售了4公斤,违法所得为13.44元[(13.16元/公斤-9.8元/公斤)*4公斤=13.44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建新东路分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收集了涉案农产品的农批市场自主送检测试报告和该产品的生产渠道证明,并通过随机送检的方式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农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农产品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截至目前未接到投诉举报。综上所述,我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