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0-0004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 2020-07-3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0-0004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7-31 |
[ 成文日期 ] | 2020-07-31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4期)
涉及我区24家食品经营企业共25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永益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驰越牌清水方竹干笋片和雨菡牌清水竹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永益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驰越牌清水方竹干笋片(抽样单编号为:DC19500105650927861,标称生产厂家: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0日,抽样日期:2019年3月17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的雨菡牌清水竹笋(抽样单编号为:DC19500105650927862,标称生产厂家:荆州市源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日,抽样日期:2019年3月17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4日向江北区永益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清水方竹干笋片”和“清水竹笋”在售。经调查,该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驰越牌”清水方竹干笋片,系从重庆市町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5件(规格4袋×2kg/件),购进单价:70元/件;“雨菡牌”清水竹笋,系从荆州市源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20件(规格6袋×2kg/件),购进单价:30元/件。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驰越牌”清水方竹干笋片5件,其中2袋以20元/袋价格销售(抽检购买),2袋被当事人销毁,剩余的4件被厂家召回;“雨菡牌”清水竹笋20件,其中2袋以10元/袋价格销售(抽检购买),4袋被当事人销毁,剩余的19件被厂家召回。以上两种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600元,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的相关证明,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永益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永益食品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的相关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不合格产品(抽检除外)已被生产厂家召回,未对外销售,故无食品安全风险,且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8日对该经营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元整;3、处罚款10000元整。
二、江北区姊妹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姊妹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DC19500105650921845 ,购进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抽样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4日向江北区姊妹蔬菜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韭菜在售。经查,该批韭菜是2020年3月18日购进的,购进数量为5kg,进价6元/kg,售价8元/kg,货值金额40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0元。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姊妹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经营部销售的韭菜重金属超标,且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节,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罚款人民币2500元。
三、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渝澳分公司销售的无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渝澳分公司销售的无味瓜子(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36456,生产日期:2019年10月8日,抽样日期:2020年3月24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4月24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渝澳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被抽检批次无味瓜子在售。经调查,该批次无味瓜子由当事人总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配送的,生产企业是合肥锐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是2019年10月8日,保质期为9个月,共配送了20kg,配送价为12.62元/kg,当事人销售时未采取密封保存的方式,而是直接将该批无味瓜子和上一批次剩余的0.11kg无味瓜子混合存放在非密闭玻璃容器中进行散装称重售卖。截至2020年3月24日,共销售出20.11kg,售价为19.96元/kg。根据现场电脑调取的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399.2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46.80元。该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7日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渝澳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的无味瓜子过氧化值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对涉案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启动了召回程序,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6.80元;罚款5000元。
四、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江上明珠分公司销售的云南瓢儿白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江上明珠分公司销售的云南瓢儿白 (抽样单编号:DC19500105650921807 ,购进日期:2020年3月17日,抽样日期:2020年3月17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9日向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江上明珠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云南瓢儿白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云南瓢儿白”是2020年3月17日永辉总部从双福农贸市场的重庆宇缘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采购配送到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江上明珠分公司销售,共购进20kg,进价1.9元/kg,售价2.38元/kg,当日共销售10.38kg,剩余9.62kg已进行报损销毁。货值金额为47.6元,违法所得为4.98元。该超市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江上明珠分公司销售的不合格云南瓢儿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江上明珠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超市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售云南瓢儿白不合格后,能立即停止云南瓢儿白的销售并进行整改,且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和收集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涉案农产品的检验报告,并通过自行检验的方式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五、邓强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邓强在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盘溪路金科十年城西区菜市场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31604,购进日期:2019年12月1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5日向邓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韭菜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韭菜是邓强于2019年12月1日从江津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数量为5kg,购进价格9元/kg,销售价格11元/kg,货值金额5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0元。邓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邓强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邓强销售的韭菜“镉”超标,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邓强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验收供应商关于该批次韭菜的合格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节,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邓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警告。
六、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路分公司销售的黄辣丁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路分公司销售的黄辣丁(抽样单编号为:SC19500000564636096,购进日期:2020年3月20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2日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路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黄辣丁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黄辣丁是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路分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从渝中区易氏水产品经营部购进,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数量为11.6kg,购进价格33.45元/kg,销售价格49.996元/kg,货值金额579.9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91.93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路分公司销售恩诺沙星超标的黄辣丁,且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验收供应商关于该批次黄辣丁的合格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得知不合格食品信息后能及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并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如实陈述召回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盘溪路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1.93元;警告。
七、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国奥村分公司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国奥村分公司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为:SC19500000564635924,购进日期:2020年3月18日),经抽样检验,灭蝇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5日向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国奥村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豇豆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豇豆是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国奥村分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从重庆翠蕾农业专业合作社购进,购进数量为13.5kg,购进价格12.395元/kg,销售价格19.265/kg,货值金额260.07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92.73元。该超市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国奥村分公司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国奥村分公司销售的豇豆“灭蝇胺、克百威”超标,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超市在得知不合格食品信息后能及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并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如实陈述召回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国奥村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2.73元。
八、江北区吾晓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干黄花菜
(一)江北区吾晓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干黄花菜(抽样单编号为:SC19500000564630972,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日向江北区吾晓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干黄花菜销售。经查,该批不合格干黄花菜是江北区吾晓食品经营部于2019年11月15日从江北区观农贸市场1-123号苏明月处购进,购进数量为8kg,购进价格45元/kg,销售价格50元/kg,货值金额 400元,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40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吾晓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经营部销售重金属超标的干黄花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并自查自纠,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对江北区吾晓食品经营部免予行政处罚。
九、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销售的泡野山椒
(一)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销售的干泡野山椒(抽样单编号为:DC19500105650925226,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2日向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泡野山椒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泡野山椒是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从江津佳杰食品经营部处购进,购进数量为5kg,购进价格4元/kg,销售价格13.96元/kg,货值金额 69.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49.8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调查。该公司销售的泡野山椒“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十、李泽琼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豆芽。抽样单编号:NCP19500105650925405;抽样日期:2019年7月16日;检验结论: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该批次豆芽为李泽琼自产自销,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1日向李泽琼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豆芽在售。经调查,该批不合格豆芽是李泽琼自行加工的,于2019年7月16日生产不合格豆芽50kg,销售单价4 元/kg,货值金额200元。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60元。李泽琼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李泽琼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李泽琼生产销售的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节,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对李泽琼给予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十一、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望江分公司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黑鱼。抽样单编号:NCP19500105650925436;抽样日期:2019年10月9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5日向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望江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黑鱼在售。经调查,该批不合格黑鱼,是该超市于2019年10月9日购进, 购进6kg,进价25元/kg,销售单价27.6元/kg,货值金额165.6元,已销售完毕。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望江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望江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超市销售的黑鱼“恩诺沙星”超标,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予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望江分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十二、张常清销售的糖桔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糖桔饼。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34839;抽样日期:2019年12月30日;检验结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糖桔饼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8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8日向张常清送达了检验报告。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江北区千集汇飞岚垭农贸市场关闭,当事人隔离在家,故未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不合格糖桔饼是张常清于2019年12月16日从江北区盘溪批发市场购进,共购进2袋,每袋2.5kg。生产者:四川资中县仟益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年12月8日。销售单价50 元/袋,货值金额100元。由于所购进的2袋糖桔饼恰好被用于抽检,相关产品未售出流向社会。张常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张常清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张常清销售的糖桔饼“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张常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对张常清免予行政处罚。
十三、叶尚淑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韭菜;抽样单编号:DC19500105650925475;抽样日期:2020年3月24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2日到叶尚淑摊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抽检批次韭菜在售。经查,叶尚淑于2020年3月22日向供货商“江北区兆隆蔬菜批发市场摊位37-38号”购进的该批不合格韭菜10kg,进货单价 6元/kg,销售单价10元/kg,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40元。叶尚淑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叶尚淑销售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叶尚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叶尚淑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9日对叶尚淑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江北区蒋陈粮油副食店销售的泡椒(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泡椒(酱腌菜);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34711;检验结论: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抽样日期:2019年12月2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19日向江北区蒋陈粮油副食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泡椒(酱腌菜)在售。经调查,不合格泡椒(酱腌菜)是江北区蒋陈粮油副食店于2019年11月19日从江北区盘溪观农贸市场1-500-4号经营户李富平处购进,共购进不合格泡椒10kg,进价为15元/kg,并以18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北区蒋陈粮油副食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副食店免于处罚。
十五、江北区刘德琼副食经营部销售的萝卜干(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萝卜干(酱腌菜);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34729;检验结论: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购进日期:2019年12月6日,抽样日期:2019年12月2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19日向江北区刘德琼副食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萝卜干在售。经调查,不合格萝卜干是该经营部于2019年12月6日从江北区盘溪观农贸市场1-471号经营户杨仁敏处购进,购进20kg,进价为6.5元/kg,并以9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北区刘德琼副食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免于处罚。
十六、李红花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韭菜;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34673;检验结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购进日期:2019年12月25日,抽样日期:2019年12月26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0日向李红花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韭菜在售。经调查,不合格韭菜是李红花于2019年12月25日从江北区兆隆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81号溉澜溪市场销售,购进6kg,进价12元/kg,并以16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货值金额96元,违法所得24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红花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李红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李红花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于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红花免于处罚。
十七、晏丕林销售的黄骨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黄骨鱼;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02007;检验结论:呋喃唑酮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购进日期:2019年12月30日,抽样日期:2020年1月2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3日向晏丕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黄骨鱼在售。经调查,不合格黄骨鱼是晏丕林于2019年12月30日从重庆市渝中区西三街1-2号一区37-1、74号经营户张振新处购进,共购进不合格黄骨鱼8kg,进价为18元/kg,并以20元/kg的价格在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虾子蝙溉澜溪市场,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16元。晏丕林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晏丕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晏丕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晏丕林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于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晏丕林免于处罚。
十八、齐亚强销售的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高粱酒;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02010;检验结论: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抽样日期:2020年1月2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3日向齐亚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不合格批次散装高粱酒6.86kg在售,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予以扣留。经调查,齐亚强于2019年12月10日从巴南区邓述斌白酒酿造坊购进散装高粱酒10kg(进价24元/kg),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标注的“齐蜂子土货”门市内销售,销售价格为30元/kg,货值金额300元。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齐亚强已销售不合格批次散装高粱酒3.14kg,实际违法所得金额为12.64元。齐亚强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齐亚强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齐亚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高粱酒,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违法所得较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齐亚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散装高粱酒6.86kg;没收违法所得12.64元;罚款:2500元。
十九、唐建琴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韭菜;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34542;检验结论:克百威、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抽样日期:2019年12月26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0日向唐建琴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韭菜在售。经调查,不合格韭菜是唐建琴于2019年12月25日从江北区兆隆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购进5kg,进价12元/kg,并以16元/kg的价格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81号观音桥农贸超市溉澜溪店销售,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20元。唐建琴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唐建琴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唐建琴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唐建琴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于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建琴免于处罚。
二十、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梵悦天御分公司销售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黄瓜;抽样单编号:DC19500105650924218;检验结论:敌敌畏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日期:2020年3月19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1日向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梵悦天御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黄瓜在售。经调查,不合格产品是该超市于2020年3月18日向重庆翠蕾农业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共购进24kg,已销售13.3kg,销售价格6元/kg,销售所得79.8元整,获取利润20元整,其余10.7kg该超市已于2020年3月19日作报损处理。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梵悦天御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超市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于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免于处罚。
二十一、重庆市奔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B-one招牌酱鸭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B-one招牌酱鸭,抽样单编号:DC1950010565092234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日期:2020年3月4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3日向重庆市奔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B-one招牌酱鸭”在售。经调查,该批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B-one招牌酱鸭”系当事人从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购进,查明该酱鸭供货商无合法生产经营资质,并且该酱鸭为非定量包装的食品。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市奔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货值金额2784元、违法所得1384元。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食品(“B-one招牌酱鸭”28只)3、没收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所得1384元;4、处罚款50000元。
二十二、江北区唯豆食品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油条,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34974,抽样日期:2019年12月31日,检验结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日期:2019年12月31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6日向江北区唯豆食品店负责人高峰送达检验报告,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全部为抽检所用。经查,江北区唯豆食品店于2019年12月31日自主加工生产的该批次油条1kg,其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0元(由于货值金额少,经当事人同意货值金额等同违法所得)。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唯豆食品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唯豆食品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当事人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态度端正,积极提供所使用的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及面粉、食用碱等相关的质检报告、证据,表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行为,且当事人自主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没有流入市场,造成安全隐患,当事人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减轻情节,应予以减轻处罚。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五条第一款,确定处罚金额。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唯豆食品店作出处罚决定:1、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二十三、江北区滋味堂餐饮店经营使用的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滋味堂餐饮店经营使用的腊肉(抽样单编号为:SC19500000564637263,抽检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含量超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江北区滋味堂餐饮店作为餐饮食品经营者,经营使用不合格腊肉,江北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在腊肉进货时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腊肉中检出亚硝酸盐含量超标,在当事人购买和存放过程中均未添加任何添加剂,其原因暂无法确定,已向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其案件移送函。
(四)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江北区滋味堂餐饮店加强食品进货查验,江北区滋味堂餐饮店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五)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736元;3、警告。
二十四、江北区莱客多餐饮店销售的南瓜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南瓜馒头,抽样单编号:SC19500000564602270,检验结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0年1月3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5日向江北区莱客多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处不合格批次南瓜馒头产品已全部售完。经调查,该店经营的不合格南瓜馒头产品是其于2020年1月3日自行制作并销售,当日该店共制作销售南瓜馒头1.5公斤,并以10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北区莱客多餐饮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经营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莱客多餐饮店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