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07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15499P/2021-00073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9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9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3期)
涉及我区5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共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两江新区陈氏纯粮酿酒坊生产的纯高粱酒(散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两江新区陈氏纯粮酿酒坊生产的纯高粱酒(散装)(抽样单编号为: SC20500000650861197,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5日向两江新区陈氏纯粮酿酒坊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0年11月15日生产的纯高粱酒75L,销售价格为20元/L,货值金额为 1500元,除用于抽检的2L,其余全部售罄,其中原材料和人工等生产成本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该店已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止3月10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两江新区陈氏纯粮酿酒坊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两江新区陈氏纯粮酿酒坊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单位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高粱酒,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生产经营的产品为工艺不达标导致质量标准不合格,对人体不会造成安全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减轻情节。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两江新区陈氏纯粮酿酒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二、两江新区张氏烤酒坊生产的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两江新区张氏烤酒坊生产的高粱酒(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000650861198,经抽样检验,酒精度,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5日向两江新区张氏烤酒坊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2020年11月20日加工生产的高粱酒,总共数量为10L,销售价格为50元/L,货值金额为500元,除用于抽检2L外,其余全部售罄,违法所得为500元。该店已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截止3月10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两江新区张氏烤酒坊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江新区张氏烤酒坊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单位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高粱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小,主动启动召回工作,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减轻情节。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处罚适用规则》,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江新区张氏烤酒坊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伍佰元整);2.处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三、两江新区家家白酒经营部销售的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两江新区家家白酒经营部销售的高粱酒(两次抽样单编号分别为:SC20500000650861196、SC21500105650914808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月25日和2021年2月5日向两江新区家家白酒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不合格的高粱酒,都是2020年11月15日加工生产的,其中酒精度为64度的200L、酒精度为47度生产数量75L,销售价格分别为18元/L和16元/L,货值金额分别为3600元和1200元,除用于两次抽检的4L外,其中全部销售罄,两次扣除原材料和人工等成本分别为3150元和1000元,违法所得分别为450元和200元。两江新区家家白酒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两江新区家家白酒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单位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高粱酒,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生产经营的产品为工艺不达标导致质量标准不合格,对人体不会造成安全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涉案财物较少。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江新区家家白酒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0元(大写:陆佰伍拾元)。
四、江北区瑶乡泉烤酒店生产的散装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瑶乡泉烤酒店生产的高粱酒(散装)(抽样单编号为:SC20500000650861202,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5日,抽检日期:2020年12月21日),经抽样检验,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5日向江北区瑶乡泉烤酒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高粱酒已全部售罄。经查,江北区瑶乡泉烤酒店于2020年12月15日,自己生产加工300斤高粱酒,销售价格为15元/斤,共计售出300斤,共计4500元,生产成本10元/斤,违法所得(15-10)×300=150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瑶乡泉烤酒店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单位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工作,食品召回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来退货,同时我局也没有收到有人反映因食用该食品出现了身体上不适的情况 ,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江北区瑶乡泉烤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处罚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五、江北区三合立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三合立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菠菜,抽样单编号为:DC20500105650923653,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重庆站检测,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2日向江北区三合立农副产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该批次的菠菜。经查,该经营户于2021年1月5日以10.51元/kg的进价从重庆市铜梁区永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菠菜共计5kg,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有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该批此菠菜5kg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共计64.01,违法所得11.46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三合立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农残留含量超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三合立农副产品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即使采取召回措施,且不涉及食品安全,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经营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