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1-00007 | [ 发文字号 ] | 渝合市监函〔2020〕45 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2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第329号提案的复函
九三学社区工委:
你委《关于加强畜禽产品市场流通环节监管的建议》收悉,经与区畜牧兽医中心研究办理,答复如下:
一、畜禽产品质量监管职责分工
(一)区畜牧兽医中心监管职责。区畜牧兽医中心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我中心紧紧围绕“从源头抓质量,从源头抓食品安全”,做好我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保畜禽产品在进入市场环节前的安全。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畜禽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后的监管职责。
1.许可证照的监管。一是严把畜禽产品经营者市场准入关。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的规定,督促、引导畜禽产品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此类未造成实际后果的无照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二是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进货查验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日常监管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督促畜禽产品经营者加强进货查验,猪肉必须有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才能销售;必须查验禽肉及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产品质量监管。一直以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力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对于猪肉、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一是通过督促市场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市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二是指导有条件的集贸市场建立快检室,对入场销售的农产品开展快检,保证产品质量;三是开展监督抽检。近五年来,已实施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近3000批次,其中畜禽肉近300批次。对抽检不合格的畜禽肉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同时建立了工作通报机制,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以便开展溯源管理。
4.违法行为监管。近年来,查处两起非法使用工业松香用于畜禽脱毛的行为,查获两起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的猪肉销售行为,一定程度上震慑了违法行为。目前,区政府已出台了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方案,由商务委牵头在城区开展取缔活禽交易行为,在建活禽定点屠宰中心。相信这一举措,能够彻底解除畜禽产品加工场所脏、乱、差的隐患。
今后,区畜牧兽医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作,紧紧围绕“从源头抓质量,从源头抓食品安全”,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
此复函已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审签。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单上寄给我局,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日
(联系人:田华; 联系电话:42737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