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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6-00070 [ 发文字号 ] 渝合市监发〔2026〕5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15 [ 发布日期 ] 2026-06-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6-00070
[ 发文字号 ] 渝合市监发〔2026〕5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09
[ 成文日期 ] 2026-05-15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小额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市场监管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网约配送员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哨兵”作用,鼓励网约配送员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小额奖励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15日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约配送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小额奖励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网约配送员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哨兵”作用,鼓励网约配送员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

二、制定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的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3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网约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向本局实名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含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本奖励制度所称“网约配送员”,包括“专送”“众包”等各类从事外卖配送的从业人员。

四、举报受理

(一)举报受理范围

1.经营资质: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过期,超范围经营,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商家主体资质信息公示与实际不符,经营地址和门店照片与实际不符等。

2.环境卫生:商家后厨加工操作区环境脏乱差,病媒生物防制措施不到位,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生活用品混放,设施设备未按要求清洗维护等。

3.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或者使用伪造、篡改、过期的健康证明。

4.食品制作:商家未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开展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打包及清洗消毒等操作,制售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肉类及肉制品等。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举报登记

1.举报登记途径:网约配送员注册登录“渝快办”APP,通过“人人都是网格员”板块“一键报事”随手拍随手报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登录全国12315平台、12315微信小程序或前往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需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外卖工作单位及被举报主体信息(名称、地址等)、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和相关材料(照片、视频、录音等,能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2.举报登记注意事项:网约配送员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实名举报的,视为同时提出举报奖励申请,无需另行提交奖励申请表。如果举报人不申请奖励的,应当在举报时明示“放弃奖励”,例如:网约配送员通过网络平台、APP自行登记的做好“放弃奖励”备注电话或者现场举报的,要明确告知“放弃奖励”。

五、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或者证据;

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4.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及以上网约配送员分别以同一线索陆续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网约配送员;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及以上外卖员同时举报的,由同时举报的网约配送员均分。

2.同一违法行为由同一人通过不同平台进行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有证据证明网约配送员因举报行为向被举报主体索要好处的;

2.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

3.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举报或存在不正当竞争目的的;

4.市场监管部门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问题;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六、奖励标准

一级线索奖励:举报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被举报主体存在与线索相符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奖励;若查处属于《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时,则适用该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级线索奖励:举报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被举报主体存在与线索相符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给予20元奖励。

七、奖励发放

(一)奖励认定:办案机构在案件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置实际情况,对照奖励标准,填写《网约配送员举报结果认定表》,并经分管执法办案的领导签字审批确认认定奖励结果。

(二)奖励通知:认定奖励结果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网约配送员奖励金额、领取方式及时间要求。

(三)奖励领取:举报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实名银行卡资料(账户名须与举报人姓名一致)。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视为放弃奖励。

(四)奖励审批:办案机构应当按财务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填写《合川区市场监管局费用报销单》逐级审批,并附网约配送员(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卡资料,举报材料、《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网约配送员举报结果认定表》。

(五)奖励发放:经审批后,财务科通过网约配送员提供的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发放奖励。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或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八、监督与管理

(一)对伪造证据、恶意举报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责任。

(二)如发现举报人诬告陷害或敲诈勒索商家的,追回奖金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监管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违规发放奖励的,进行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发现监管人员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告知举报人、指使举报人获得奖励的,依法对监管人员进行严肃追责,并追回举报人所获奖励。

九、试行期限

本制度试行期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约配送员举报结果认定表

举报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工作单位(外卖平台)

举报内容

举报时间

举报方式/渠道

涉及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举报内容摘要

举报核查情况

查处结果

简要说明核查、违法事实认定、处罚决定、罚没款金额等情况

立案日期

立案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结案日期

线索奖励认定

一级线索奖励       奖励金额: 元

二级线索奖励         

办案机构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执法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两份,办案机构、财务科各执一份。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5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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