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6-00074 | [ 发文字号 ] | 渝合市监企撤〔2026〕001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7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6-00074 |
| [ 发文字号 ] | 渝合市监企撤〔2026〕001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7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7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及送达公告(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渝合市监企撤〔2026〕001号
被许可人: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27765435E
住所(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交通街1号1幢立信大厦8-1号
法定代表人:吴让
2025年11月26日,申请人吴让向本局提交了《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等资料,申请人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当事人负责人,要求撤销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的主体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本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调查核实、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26日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根据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吴让提交的《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请撤销登记(备案)承诺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基本情况、《负责人信息》、《负责人任命书》、《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2025年11月19日查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本局《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和申请人身份信息;
2.企业注册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情况及公司人员基本情况;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内容截图,证明案件公示情况;
4.经营主体住所失联实地核查记录表、实地核查照片、社区工作人员陪同核查见证签字的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及邮件退回记录截图、通话记录刻盘,当事人注册登记代理人询问笔录、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当事人注册登记提交的相关资料存档打印件、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所有权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及其负责人无法联系,以及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住所证明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2026年5月8日,本局通过官方网站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申请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5年1月26日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送税务部门,一份送注册许可机构,一份送信用监管机构。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送达公告
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本局于2026年6月17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于2015年1月26日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渝合市监企撤〔2026〕00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廖传光、刘姝麟 联系电话:023-42751976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