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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6-0005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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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8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当事人于2015年1月26日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11月26日,申请人吴让向我局提交了《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等资料,申请人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当事人负责人,要求撤销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的主体登记。经初步审查,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决定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26日在我局申请设立登记,吴让担任公司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7327765435E,住所为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交通街1号1幢立信大厦8-1号。2018年2月5日,当事人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我局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为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4日注册成立,彭彦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敏担任公司监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4759286008W,住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48号。2018年6月15日,该公司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交通街1号1幢立信大厦8-1号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开展现场核查,该住所大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未发现当事人在该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同时,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及当事人总公司在登记档案中预留的联系电话,电话均未接通且语音提示号码为空号。2025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塔耳门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再次对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交通街1号1幢立信大厦8-1号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开展现场核查,该住所依然大门紧闭,敲门仍无人应答,据社区工作人员陈述该户为出租住户,业主未在住所居住且无业主及租户联系方式。
2025年12月8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向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48号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渝合市监询通〔2025〕120801号),要求该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该邮件资料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于2025年12月10日被退回。2025年12月8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向当事人登记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交通街1号1幢立信大厦8-1号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渝合市监询通〔2025〕120802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2日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该邮件资料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于2025年12月13日被退回。2025年12月8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向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唐生云身份证登记地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渝合市监询通〔2025〕120803号),要求唐生云于2025年12月17日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该邮件显示于2025年12月10日被“朋友,科大邮政领取文件”代收,截至2025年12月17日,唐生云未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我局通过唐生云的身份信息查询其在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城商业步行街80号注册存在主体注册信息,注册主体为“合川区葳涵财务咨询事务所”,2026年2月3日,我局联系到该事务所并通知其负责人唐生云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2026年2月4日,唐生云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唐生云称由于时间太久相关情况已记不清楚,并向我局提供了办理当事人注册登记时提交相关资料的联系人余忠琼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未能提供其他有效信息。2026年3月30日,我局通过唐云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余忠琼了解相关情况,余忠琼称不能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通过电话询问,余忠琼称其曾在当事人公司短期任职,为当事人联系委托代理人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注册登记资料由姓名读音为“许阳”的人为其提供,仅知其称呼,具体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地址不详,“许阳”已于多年前去世,不认识当事人法人,也无当事人相关人联系方式,未提供有效信息。
我局通过天眼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当事人关联有案号为(2016)渝0113执286号,立案日期为2016年2月22日,执行法院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件及失信被执行人信息,2025年12月9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邮寄《协助调查函》(渝合市监协查〔2025〕246号),请该局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协助调查该案件相关信息及当事人涉及的其他案件信息,该局于2025年12月10日收到《协助调查函》。2025年12月16日,我局接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通过电话告知我局案号为(2016)渝0113执286号的案件被执行人实为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查询到当事人在该院有其它司法案件。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局未收到该局书面复函。
2025年12月19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向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寄《协助调查函》(渝合市监协查〔2025〕268号),请该局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协助调查当事人登记住所权属登记情况、房屋权利人姓名、联系方式及该房屋房产证明等情况,2025年12月23日,该局向我局复函告知该住所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吴小军,登记时间为2006年3月20日,但无吴小军的联系方式。
2026年2月6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向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邮寄《协助调查函》(渝合市监协查〔2026〕1号),请该局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协助调查当事人税费征收情况,我局未收到该局书面复函。2026年4月16日,我局持介绍信前往合川区税务局请该局协助调查,该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说明当事人于2015年1月27日登记税务账户,办税人员为余忠琼。经前期调查,余忠琼为当事人公司员工,且未能向我局提供有效信息。
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渝合市监限提〔2025〕121801号),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供申请撤销登记的相关证明资料。2026年1月12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授权委托律师邮寄的《授权委托书》、律师资质证书、《关于吴让身份信息被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冒用的说明》、平昌县公安局出具的申请人2010年2月8日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申请人2013年8月3日证件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根据申请人签字与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中签字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书》,材料中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显示申请人于2013年8月3日因丢失身份证进行了证件补办,其补办身份证有效期为2013.08.03—2033.08.03,《鉴定意见书》显示,申请人签名字迹与送检样本中的签字笔记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样本为申请人通过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的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中含有申请人签署姓名页的《负责人信息》和《租赁合同》)。根据当事人2015年1月注册登记档案资料,注册登记提供的身份证为申请人身份证遗失前的有效期为2010.02.08—2020.02.08的身份证,与申请人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
2026年2月27日,我局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向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渝合市监协查〔2026〕4号),请该局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协助调查当事人总公司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及该公司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知晓情况,2026年3月9日,我局收到该局书面复函,未查见该公司在注册登记地开展经营情况,也无该公司联系方式。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合川区公安局查询到当事人注册登记地住所房屋登记权利人吴小军及当事人总公司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彦铭电话号码,分别于2026年3月18日、2026年3月19日、2026年3月20日电话联系,彭彦铭电话均处于停机状态。2026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吴小军,并通知吴小军到我局协助调查。2026年3月26日,吴小军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经吴小军现场核实,其对我局出具的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中的《租赁合同》真实性予以否认,表示该合同不是其签署的,对合同事宜不知情。其未在2015年1月将其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交通街1号1幢立信大厦8-1号的房屋租赁给当事人作经营场所使用。
因我局通过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当事人注册登记电话、当事人总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当事人总公司注册登记电话等渠道,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相关人员,我局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月29日(共45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当事人于2015年1月26日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在注册登记地址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故本局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廖传光、刘姝麟 联系电话:023-42751976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