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143 | [ 发文字号 ] | 渝合市监企撤〔2025〕004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8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143 |
| [ 发文字号 ] | 渝合市监企撤〔2025〕004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8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8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及送达公告(重庆兴发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渝合市监企撤〔2025〕004号
被许可人:重庆兴发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56RJ4M
住所(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沙北路141号1幢17-3
法定代表人:姚琼
2025年7月28日,申请人姚琼向本局提交了《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等资料,申请人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要求撤销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的主体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本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调查核实、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3月25日在本局申请设立登记,姚琼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郑利萍担任公司监事。2019年5月7日,当事人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本局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0日,执法人员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沙坪社区工作人员一道,对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沙北路141号1幢17-3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开展现场核查,该住所大门紧闭,未发现当事人在该住所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得知,李开明于2015年购买该住所房屋,并于2016年3月21日转卖给现业主彭文波。202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到李开明、彭文波,李开明称,他从未与姚琼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彭文波称,他从未将该住所出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从未曾听说过当事人公司。同时,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当事人登记档案中的联系电话,均无法与当事人相关人员取得联系。2025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向当事人董事郑利萍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渝合市监询通〔2025〕HYS251016-1号),要求郑利萍于2025年10月23日9时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该邮件资料因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到收件人,于2025年10月19日被退回。
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相关人员,本局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10月12日(共45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撤销登记(备案)承诺书、情况说明,姚琼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和姚琼身份信息。
2.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李开明房产证、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向本局申请设立登记的事实。
3.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内容截图,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的事实。
4. 现场检查照片、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失联实地核查记录表、档案查询、询问通知书及邮件详情查询截图,证明本局无法与当事人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的事实。
5. 当事人公司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10日,本局在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申请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本局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规定的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条件,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6年3月25日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送税务部门,一份送注册许可机构,一份送信用监管机构。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送达公告
重庆兴发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于2016年3月25日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渝合市监企撤〔2025〕004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姝麟 联系电话:023-42751976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