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135 | [ 发文字号 ] | 渝合市监企撤〔2025〕003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4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135 |
| [ 发文字号 ] | 渝合市监企撤〔2025〕003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4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4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及送达公告(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渝合市监企撤〔2025〕003号
被许可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69850J
住所(住址):合川区钓办处杨柳街97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刚
申请人姚勇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局寄递相关材料并提出申请,反映2001年至2007年期间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注册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注册登记资料中涉及“姚勇”的签名是假冒申请人签名,对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一事不知情,要求撤销以申请人姚勇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的注册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本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调查核实、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调查,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5日,当时公司名称为合川市城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001年10月2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合川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1年11月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4月26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12月5日成立时原始股东为合川市东津沱建筑工程队、王显贵、屈慧玲、郑世明、刘志鹏、李运安、郭明友、刘兴勤。此后多次进行变更登记,涉及股权变更的有11次。其中,2001年10月29日其股东由合川市东津沱建筑工程队、王显贵、屈慧玲、郑世明、刘志鹏、李运安、郭明友、刘兴勤,变更为姚帮弟、姚勇、姚力、姚玲、姚琼;2005年9月20日股东由姚帮弟、姚勇、姚力、姚玲、姚琼 ,变更为姚帮弟、姚勇、姚力、姚玲、姚琼、谢康碧;2007年11月7日股东由姚帮弟、姚勇、姚力、姚玲、姚琼、谢康碧,变更为姚帮弟、谢康碧、胡元平、姚玲。
2001年至2005年期间,公司已作两次增资股权变更,第一次为2001年11月6日,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78万增加为人民币622万,姚勇增资人民币18万,持股2.89%;第二次为2005年8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22万增加为人民币2000万,姚勇增资人民币232万,持股12.5%。该两次增资均由重庆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验资,分别于2001年11月6日出具渝中天所验(2001)第171号、2005年9月2日出具渝中天所验(2005)第036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清楚记录了姚勇缴纳新增注册资本的渠道、方式、金额等事实。
姚勇在接受调查中确认,在公司有关注册登记、企业变更的原始档案中,有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的7处“姚勇”签名字迹均由其本人亲自签署。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当事人登记档案材料,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后,多次进行公司名称和股东变更登记的事实。
2.重庆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姚勇实际增资情况。
3.对姚勇的询问笔录,证明姚勇在公司有关注册登记、企业变更的原始档案中,部分签名字迹由其本人亲自签署。
2025年10月16日,本局在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申请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本局认为申请人姚勇对2001年至2007年期间其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一事知情或应当知情,不存在注册登记资料中涉及“姚勇”的签名是假冒签名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对2001年10月29日至2007年11月7日期间姚勇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事项不予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送税务部门,一份送注册许可机构,一份送信用监管机构。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送达公告
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作出决定,对2001年10月29日至2007年11月7日期间姚勇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事项不予撤销。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渝合市监企撤〔2025〕003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丁银川、刘姝麟 联系电话:023-42751976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