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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116 [ 发文字号 ] 渝合市监企撤〔2025〕00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3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116
[ 发文字号 ] 渝合市监企撤〔2025〕00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 成文日期 ] 2025-10-13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及送达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渝合市监企撤〔2025〕001号

被许可人:重庆堂客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3167590X4

住所(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蟠龙路******

法定代表人:明道锐

申请人明道锐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局寄递相关材料并提出申请,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法分子使用其遗失的身份证注册了以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重庆堂客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中涉及的“明道锐”签名是假冒申请人的签名,因此要求撤销其为重庆堂客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调查核实、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组织听证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实践中,通过第三人代办公司登记手续以及委托持股登记符合通常情况,也不乏企业登记代办人或公司其他股东代办登记时代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情况。而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仅作形式审查,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签名的真实性与否,并不是确认或否认股东资格的唯一或决定因素,即不能仅因非本人签名就轻易否定股东资格,而应以股东知情与否来判定其是否被冒名登记。本案中,当事人于2015年4月13日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在当事人成立前夕,将其2014年6月24日补办的身份证借予明中伦使用,配合明中伦办理了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以及重庆诺满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诺满地公司)银行账户年审、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因诺满地公司债务纠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将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人在2019年11月知晓其被限制消费后,其向当事人的登记机关打听了当事人有无违法违规的情况,在了解到当事人无不良征信后,未向当事人的登记机关提出任何异议。

综上,我局认为申请人对其被登记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一事知情,当事人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及诺满地公司的登记档案材料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及诺满地公司的注册成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相关情况;

2.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关于明道锐身份证办理情况协助调查回函》,证明申请人分别于2007年3月23日、2014年6月24日、2015年4月20日补办了身份证的事实;

3.申请人、明中伦的询问笔录,证明申请人在当事人注册成立前将向身份证借予明中伦使用的事实;

4.申请人、明中伦、邓和清的询问笔录以及申请人的微信留言,证明申请人配合明中伦办理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以及诺满地公司的银行账户年审、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事实;

5.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2019)渝0107执保613号《执行裁定书》、(2019)渝0107执10602号《执行裁定书》、(2023)渝0107执异331号《执行裁定书》,证明申请人因诺满地公司的债务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被限制消费的事实。

6.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听证申请材料、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证明申请人在知道当事人可能会对其造成相关影响后才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其申请撤销登记是为了解除限制消费的事实。

2025年8月26日,本局通过邮寄和在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除申请人外,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于2025年9月17日依法组织了听证,听证主持人在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综合听证情况并作出如下听证结论:一是当事人不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二是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三是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明道锐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登记事项不予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送税务部门,一份送注册许可机构,一份送信用监管机构。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重庆堂客家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0月13日依法作出不予撤销你(单位)于2015年4月3日设立登记中将明道锐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登记事项。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渝合市监企撤〔2025〕00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丁银川、刘姝麟     联系电话:023-42751976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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