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11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1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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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1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1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重庆杰川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重庆杰川物资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重庆杰川物资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监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2016年3月22日重庆杰川物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罗巧林的监事登记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重庆杰川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在我局申请登记设立,其中由张艺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罗巧林担任公司监事。该公司登记设立后,2017年7月4日,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5月7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下什字综合市场9号楼2号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在此处经营。上述地址现经营者为张*成,其经营猪肉,据张*成自述,其已经在该经营场所经营数年,未听说重庆杰川物资有限公司在此经营过。
202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法定代表人张艺钟身份证地址向其邮寄询问通知书(渝合市监询通〔2025〕03071501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7月23日14时30分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2025年7月18日,上述邮寄资料因无人签收被退回。2025年7月11日9点09分通过登记档案上留下的法定代表人张艺钟的联系电话1**********,电话接通后,执法人员询问“喂,你好,请问是不是张艺钟”,对方明确表示打错了。截至目前,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场接受询问调查。
因当事人无法联系,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29日期间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进行公示,公告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3月22日重庆杰川物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罗巧林的监事登记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在注册登记地址无法联系你(单位),故本局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丁银川、刘姝麟 联系电话:023-42751976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