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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5 [ 发布日期 ] 2025-07-1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9
[ 成文日期 ] 2025-07-15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给予重庆矩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重庆矩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经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技术和方法》(GB38900-2020)表3注明“工位最少检查时间”:人工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载客汽车、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最少检测时间为100S,表4注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对应方法”:检验项目(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的检验方法为“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方指定位置,使用专用手锤子等工具检查,并由操作人员配合,检查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的转向机构时应使用底盘间隙仪”,附录H(规范性附录)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注5规定“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由底盘部件检验员和引车员共同完成”。

该公司提供的《作业指导书》(JSCJ.ZD-2020)共28章,其中第6章显示,主题:4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操作规程:“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GB7258-2017和GB38900-2020的相关规定,检查各部件有无损伤、管线是否牢固定时应使用手锤,根据各工位最少检查时间规定车辆底盘零部件检查非运营小型微型车辆载客汽车最低检测时间不得低于40S,载客汽车、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最少检测时间不得低于100S。”;

该公司提供的《作业指导书》(JSCJ.ZD-2020)第6章标明的操作规程:“4.1待检车辆准备、4.2转向系部件检查、4.3传动系部件检查、4.4行驶系部件检查、4.5制动系部件检查、4.6其他部件检查、4.7记录和申报”7项;

该公司提供的《作业指导书》(JSCJ.ZD-2020)第6章中4.2转向系部件检查规定:“由驾驶室操作人员配合来回转动方向盘,检查转向机构各部件紧固、锁止、限位情况;检查转向器固定情况(必要时使用汽车悬架转向系间隙检查仪);检查在转向过程中有无干涉或摩擦痕迹/现象;检查各机件有无损伤和横、直拉杆是否有拼焊、损伤、松旷和严重磨损情况。”。

从当事人对渝D49323大型汽车底盘部件进行检查的检测录像中发现底盘部件检查时引车员驾驶车辆停放于地沟上指定位置后下车关门离开,底盘部件检查时引车员未在车上来回转动方向盘与底盘部件检查人员配合完成;底盘间隙仪检测区域未动,即未使用底盘间隙仪进行检测;有效检测时间总计74秒。同时从当事人对渝D69624小型汽车底盘部件进行检查的检测录像中发现有效检测时间总计80秒。

当事人对渝D49323大型汽车、渝D69624小型汽车分别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报告编号:500117842503181205428443、500117842503261042328663。)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对重庆矩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特此公示(公示时间3个月)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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