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066 | [ 发文字号 ] |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18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5-06-0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066 |
[ 发文字号 ] |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18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05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2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区栗野谷巷烘焙店)
当事人:合川区栗野谷巷烘焙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E4DL880T
2025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学院路692、694号的门头为“栗野谷巷 面包 甜品 饮品”的门店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该门店操作间冰柜内有待使用的以下食品:乐芙娜西西里柠檬汁,净含量:200ml,生产日期:20240313,保质期至:20250313,经销商:上海申囤商贸有限公司,数量:2瓶。截至2025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上述乐芙娜西西里柠檬汁已超过包装明示的保质期33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扣押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餐饮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0日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顺食品添加剂经营部购进以下食品原料:乐芙娜西西里柠檬汁,净含量:200ml,生产日期:20240313,保质期至:20250313,经销商:上海申囤商贸有限公司,数量:3瓶,进价为7.5元/瓶,共计购进金额为22.5元,购进后均置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学院路692、694号门店的操作间冰柜内待使用,主要是在店内制作糕点时作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每次用量不固定,按糕点成品价销售,并不单独核算上述乐芙娜西西里柠檬汁费用。
截至2025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上述乐芙娜西西里柠檬汁剩有2瓶置于操作间冰柜内待使用,因超过包装明示的保质期,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由于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餐饮食品时,每次用量不固定,使用时未进行记录,销售餐饮食品时也未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单独核算,故没有证据表明已使用部分的上述食品原料在使用时超过保质期。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品种和数量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待使用食品原料的品种和数量,即乐芙娜西西里柠檬汁2瓶,货值金额(以购进价格计算)为2瓶×7.5元/瓶=15元。又因为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乐芙娜西西里柠檬汁2瓶是处于待使用状态,故无违法所得。
同时查明,当事人未查验上述乐芙娜西西里柠檬汁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订单截图、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第三组:本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订单截图以及过期食品原料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餐饮食品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29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无新的证明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本案中,当事人因未及时清理,导致待使用的乐芙娜西西里柠檬汁超过了保质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餐饮食品的行为。
另经调查,当事人未查验上述乐芙娜西西里柠檬汁的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属于从事食品经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编码M00100503一般裁量等级;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编码M00100501减轻裁量等级;无证据表明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编码M00100501减轻裁量等级;无证据表明造成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编码M00100501减轻裁量等级。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财物较少,且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根据总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本基准分则列明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全面考虑分则规定的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分属于不同裁量等级的,或者当事人还具有本基准总则规定的其他裁量情节的,按照总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裁量裁量”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餐饮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警告。
对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餐饮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乐芙娜西西里柠檬汁2瓶;
3.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于合川区行政服务大厅的市场监督管理窗口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行选择手机电子支付或银行转账支付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