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05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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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2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4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区凯漫菲美颜养生中心)
根据线索,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3月6日到合川区凯漫菲美颜养生中心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其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凯漫菲美颜养生中心”网店,查见有“高端眼部抗衰除皱(体验卡)”项目,展示图片上有“淡纹抗衰”字样,团购详情中介绍有“眼部抗衰1次”字样,服务步骤(共七步)介绍有“眼部抗衰操作1次”字样。据当事人陈述,眼部抗衰操作是在顾客眼部使用“优仙美颜晴彩惠享套”化妆品,通过涂抹、按摩操作使化妆品进入皮肤,达到抗衰除皱的目的。执法人员检查优仙美颜晴彩惠享套”化妆品,未查见有抗衰功效。当事人在美团网店宣称“高端眼部抗衰除皱(体验卡)”项目具有“抗衰”功效,涉嫌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广告,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经请示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主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其在美团平台开设了“凯漫菲美颜养生中心”网店,网店中有“高端眼部抗衰除皱(体验卡)”项目销售,展示图片上有“淡纹抗衰”字样,团购详情中介绍有“眼部抗衰1次”字样,服务步骤(共七步)介绍有“眼部抗衰操作1次”字样。当事人在对顾客实施眼部抗衰操作过程中仅使用“优仙美颜晴彩惠享套”化妆品,通过涂抹、按摩操作使该化妆品进入皮肤,达到抗衰除皱的目的。
经查,“优仙美颜晴彩惠享套”化妆品是一个组合套装,由5种化妆品组成,具体是:第一种产品名称:优仙胶原修润眼霜,净含量:10g*1瓶,原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44046。第二种产品名称:优仙富勒烯抗皱修润膏,净含量:0.3g*1瓶,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08117。第三种产品名称:优仙黄金胶原提升修润精华液,净含量:5ml*6瓶,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08119。第四种产品名称:优仙抗衰精华素,净含量:15ml*1瓶,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273452。第五种产品名称:优仙小分子胶原蛋白液,净含量:7ml*2瓶,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44044。“优仙美颜晴彩惠享套”化妆品明示功效:蕴含多种精华成分,丰醇质地,为肌肤补充养分水分,缓解肌肤干燥问题,淡化肌肤细纹,坚持使用可缔造饱满致年轻肤质,并宣称了“抗皱提升、紧致肌肤、润泽肌底、提亮肤色、淡化细纹”功效。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中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大布路十二横路6号1栋3楼、2栋1-2楼、4-5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14。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化妆品供货方《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合格检测报告,但制作相关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凯漫菲美颜养生中心”网店中的“高端眼部抗衰除皱(体验卡)”项目,展示含有“淡纹抗衰”文字的图片由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寻找网络设计者设计,共计支付设计费用140元;网店中项目名称“高端眼部抗衰除皱(体验卡)”和团购详情中“眼部抗衰1次”字样,以及服务步骤(共七步)中“眼部抗衰操作1次”字样,均由当事人设计并上传,未产生广告费用。据此,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在“凯漫菲美颜养生中心”网店中发布含有“抗衰”内容的化妆品广告总费用是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广告违法事实;
第三组:执法人员询问笔录、支付记录和聊天截图等,证明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广告的广告费用。
本局于2025 年4月 16 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无新的证明材料提供。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分为染发、烫发、美白祛斑、防晒、防脱发、抗皱、紧致、舒缓等26个类别,这些分类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并要求企业在产品注册或备案时选择对应的功效类别,化妆品经营者,在发布化妆品广告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必须与产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的内容相符。本案中,当事人“高端眼部抗衰除皱(体验卡)”服务项目使用的化妆品为“优仙美颜晴彩惠享套”,该化妆品外包装明示的功效为蕴含多种精华成分,丰醇质地,为肌肤补充养分水分,缓解肌肤干燥问题,淡化肌肤细纹,坚持使用可缔造饱满致年轻肤质,以及标识了“抗皱提升、紧致肌肤、润泽肌底、提亮肤色、淡化细纹”功效字样,并没有宣称抗衰功效。但当事人在其“凯漫菲美颜养生中心”网店中对“高端眼部抗衰除皱(体验卡)”项目宣称“抗衰”功效,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广告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发布含有“抗衰”字样化妆品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时间不足1年,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编码E00100103一般裁量因素;上述违法行为暂无证据证明已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符合分则编码E00100101减轻裁量因素;上述违法行为暂无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符合分则编码E00100101减轻裁量因素。根据总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本基准分则列明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全面考虑分则规定的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分属于不同裁量等级的,或者当事人还具有本基准总则规定的其他裁量情节的,按照总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裁量裁量”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300 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于合川区行政服务大厅的市场监督管理窗口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行选择手机电子支付或银行转账支付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