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038 | [ 发文字号 ] |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12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038 |
[ 发文字号 ] |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12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7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7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合川区华安气瓶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市合川区华安气瓶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81593231Y
我局于 2024年12月24日收到执法总队《关于对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该通知称:市局联合四川省特种设备协会对我市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监督抽查,抽查发现当事人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有如下问题:1.报告编号为2024.07.028、2024.02.001、2024.04.041对应的原始记录未记录检验日期和记录编号;2.报告编号为2024.07.028、2024.02.001、2024.04.041对应的原始记录中“直线度小于4%,垂直度小于8%”两项合格要求;3.报告编号为2024.02.001中气瓶编号为11Z546099的水压试验报告中,残余变形率未保留一位小数。经核查,问题1不符合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F2.6.1.2条规定;问题2不符合GB/T13004-2016《钢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5.5.3条规定;问题3不符合GB/T 9251-2022《气瓶水压试验方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的上述检测工作质量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报请局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了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气瓶检验机构),编号TS7250060-2025,核准项目代码:PD1(无缝气瓶)、PD4(溶解乙炔气瓶),核准检验场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七社。
2024年11月2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四川省特种设备协会组成检查组对当事人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行风建设四个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其中在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方面通过随机抽取检验报告,查看与之对应的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发现有下面三个方面的问题:问题1.报告编号为2024.07.028、2024.02.001、2024.04.041对应的原始记录未记录检验日期和记录编号;问题2.报告编号为2024.07.028、2024.02.001、2024.04.041对应的原始记录中“直线度小于4%,垂直度小于8%”两项合格要求;问题3.报告编号为2024.02.001中气瓶编号为11Z546099的水压试验报告中,残余变形率未保留一位小数。
又查明,当事人对钢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和气瓶水压试验采用GB/T13004-2016《钢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和GB/T9251-2022《气瓶水压试验方法》两项国家推荐性标准作为检验方法。根据GB/T13004-2016《钢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5.5.3条“筒体直线度超过瓶体直线段长度的0.4%、瓶体垂直度超过瓶体直线段长度的1%”要求,当事人报告编号为2024.07.028、2024.02.001、2024.04.041对应的原始记录中“直线度小于4%,垂直度小于 8%”的检验方法不符合上述相关标准的规定。另,根据GB/T9251-2022《气瓶水压试验方法》第10条“按四舍五入的规则修约到一位小数”要求,当事人报告编号为2024.02.001中气瓶编号为11Z546099的水压试验报告中,残余变形率未保留一位小数的检验方法不符合上述相关标准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询问笔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备忘录》、编号为2024.07.028、2024.02.001、2024.04.041的《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和与之对应的《在用无缝气瓶定期技术检验记录表》以及气瓶编号为11Z546099的水压试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事实。
2025年3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案中,报告编号为2024.07.028、2024.02.001、2024.04.041与之对应的原始记录未记录检验日期和记录编号,不符合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F2.6.1.2条,未能保证当事人检验过程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能够复现;报告编号为2024.07.028、2024.02.001、2024.04.041与之对应的原始记录中“直线度小于4%,垂直度小于8%”,不符合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范》9.7(1)条,检验方法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报告编号为2024.02.001中气瓶编号为11Z546099的水压试验报告中,残余变形率未保留一位小数,不符合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范》9.7(1)条,检验方法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检测工作质量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行为。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但只涉及气瓶1个种类的特种设备且无明显安全隐患、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和无证据证明其具有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编码H00104504“从重”和H00104501“减轻”裁量因素之规定。另,当事人在我局调查阶段,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三)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故意、案件性质、情节、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再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