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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021 [ 发文字号 ]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5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05 [ 发布日期 ] 2025-02-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5-00021
[ 发文字号 ]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5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6
[ 成文日期 ] 2025-02-05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65934497T

2024年12月9日,本局接举报人孟某来信举报称,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文章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前往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瑞山西路2号都市花园H幢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月11日在其注册的“合川区合州医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中发布标题为“【医疗动态】92岁高龄老人在我院骨科成功置换人工股骨头”的文章,文章中含有“合川区合州医院,2023年12月11日11:48……近日,我院骨科成功为一位92岁高龄的老人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术后老人肢体功恢复良好,现已康复出院。……周奶奶在家中活动时不慎摔倒,导致左大腿根部肿瘤,无法站立行走……家属慕名将患者送入我院就诊……高龄老人一般都有各种基础疾病,身体的耐受性差,一旦出现髋部骨折,手术风险非常高,高龄髋部骨折手术被认为是骨科手术禁区,而高龄髋部骨折也常被称为“人生最后一次骨折”……我院骨科主任副主任医生游海洋根据周奶奶的具体情况组织多科会诊,经麻醉科和心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讨论,综合评估手术风险后,认为周奶奶可耐受腰硬联合麻醉行左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治疗,并制定了详细的手术计划,于入院后第二天进行手术。术后第四天,周奶奶能够在家属和医护团队的辅助下下床活动,周奶奶和家属对于手术情况都表示非常满意,现已康复出院。……骨科咨询电话:42449923/42457172,急救电话:42895999,医院地址:合川区瑞山西路2号”等内容,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供发布上述文章(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系一家营利性综合医院,主要对外进行内科、外科、骨科、康复医学科等疾病诊断与治疗服务。当事人在从事医疗服务过程中,为让更多患者了解医院的医疗服务情况,于2018年4月18日通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证注册了名为“合川区合州医院”的微信公众号,并以发布消息、视频等方式对院内医疗动态、就诊信息、医师推荐、健康科普等情况进行宣传。相关公众搜索并关注“合川区合州医院”微信公众号后,就可以查看到该公众号中发布的所有内容。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在微信公众号“合川区合州医院”的“消息”中发布了标题为“【医疗动态】92岁高龄老人在我院骨科成功置换人工股骨头”的文章,该文章系当事人以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骨科在2023年11月19日至2023年12月07日,对一名周姓老年患者进行的“左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治疗的素材自行撰写的,文章中含有“合川区合州医院,2023年12月11日11:48……近日,我院骨科成功为一位92岁高龄的老人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术后老人肢体功能恢复良好,现已康复出院。周奶奶在家中活动时不慎摔倒,导致左大腿根部肿瘤,无法站立行走……家属慕名将患者送入我院就诊……我院骨科主任副主任医生游海洋根据周奶奶的具体情况组织多科会诊,经麻醉科和心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讨论,综合评估手术风险后,认为周奶奶可耐受腰硬联合麻醉行左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治疗,并制定了详细的手术计划,于入院后第二天进行手术。术后第四天,周奶奶能够在家属和医护团队的辅助下下床活动,周奶奶和家属对于手术情况都表示非常满意,现已康复出院。……骨科咨询电话:42449923/42457172,急救电话:42895999,医院地址:合川区瑞山西路2号”等内容。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文章在科普健康知识的同时,在同一页面出现与之相关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地址(合川区瑞山西路2号)、联系方式(骨科咨询电话:42449923/42457172,急救电话:42895999),且该医疗广告在发布前未向医疗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同时查明,当事人按照300元/年的标准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持续缴纳了微信(公众号)平台服务费用,费用包含平台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发布、客户服务、企业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等服务。微信公众号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关信息的编撰、发布工作属于当事人宣传部分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发布上述文章的费用无法从当事人投入的费用成本中分摊确定,故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文章)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事实;

第二组:微信公众号“合川区合州医院”注册信息和发布的涉案文章截图打印件、《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含有医疗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科普健康文章属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过程中未向医疗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医疗广告审查,也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提供的支付微信平台服务费发票打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事实;

第五组:当事人提供的周奶奶病案,游海洋的职称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编撰的医疗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事实;

第六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微信公众号整改后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主动删除违法医疗广告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无新的证明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医疗机构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发布的科普健康知识文章的同一页面出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地址(合川区瑞山西路2号)、联系方式(骨科咨询电话:42449923/42457172,急救电话:42895999)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的规定,属于以介绍健康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同时,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向医疗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以介绍健康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应按《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所以,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进行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1年以上,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编码E00100404从重裁量等级;无证据表明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编码E00100401减轻裁量等级;无证据表明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编码E00100401减轻裁量等级。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撤除广告内容,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根据总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本基准分则列明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全面考虑分则规定的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分属于不同裁量等级的,或者当事人还具有本基准总则规定的其他裁量情节的,按照总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裁量裁量”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 罚款2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于合川区行政服务大厅的市场监督管理窗口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行选择手机电子支付或银行转账支付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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