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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4-00012 [ 发文字号 ]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3〕74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发布日期 ] 2024-01-17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鑫兴绿农农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鑫兴绿农农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RU547H


2023年12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蟠龙路21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淘宝店农作物种子宝贝详情页中有图片内容:“好不好 客户讲”,匿名用户评价截图内容:“已种下,期待发芽!”、追加评论“出得很好,已经可以吃了”等内容。

当事人用用户对商品的评价对店铺所售商品做推荐、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于2023年12月07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08月24日成立后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蟠龙路210号实体门店开展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同时于2011年10月20日开设淘宝店铺(店铺名称:鑫农农业,店铺首页网址:https://shop.m.taobao.com/shop/shop_index.htm?user_id=321109820&item_id=539349456849¤tClickTime=-1&spm=a21fp2.26191949.0.0)销售农作物种子。当事人淘宝店铺中有正在销售的种子的网页信息如下:种子销售网页名称标题:香菜种子芫荽种籽大小叶香菜种籽四川春夏秋季田园农家盆栽蔬菜孑,淘宝价:¥1.88-12.94(优惠促销),销量:已售800+,手机淘宝中显示有6种分类分别为:泰香369香菜种子20克/包¥3.83(有货),泰香369香菜种子20克×5包¥12.94(劵后¥11.94,有货),索菲亚香菜种子20克/包¥3.83(缺货),索菲亚香菜种子20克×5包¥12.94(缺货),大叶香菜种子10克/包¥1.88(缺货),大叶香菜种子10克×5包¥6.43(缺货)。2023年9月份(无法确定准确上传时间)当事人为了展示种子种植效果,在该宝贝详情页中上传有图片内容:“好不好 客户讲”(字体为红色字体,且盖在匿名用户评价内容上),匿名用户评价截图内容:“已种下,期待发芽!”、追加评论“出得很好,已经可以吃了”等内容。2023年12月05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及时对其淘宝店铺宝贝详情页上违法的内容进行了删除。

另查明,当事人开设淘宝店铺支付有平台服务费、营销费等费用,同时缴纳了保证金1000元。当事人的上述内容是由法定代表人自己使用电脑美图秀秀设计制作,并自行发布到淘宝店铺的,没有额外支付设计费用。因为淘宝平台的服务费、营销费等包含多项内容,支付的费用无法具体分摊到上述内容界面,所以当事人的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淘宝店铺宝贝详情页照片打印件、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及广告费用情况。

第三组:当事人整改后的现场拍照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及时将违法内容的淘宝店铺宝贝详情页图片进行撤除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2月18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无新的证明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广告主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本案中,当事人为了展示种子种植效果,在其淘宝店铺宝贝详情页中上传有“好不好 客户讲”,匿名用户评价截图内容:“已种下,期待发芽!”、追加评论“出得很好,已经可以吃了”等内容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农作物种子广告利用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3月左右,在调查期间,及时删除违法的广告信息,其商品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且暂无证据证明造成了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编码E00100403“一般”、E00100401“减轻”裁量因素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五、广告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分析比对,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农作物种子广告利用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处罚决定书信息。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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