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3-00218 [ 发文字号 ] 渝合川市监处字〔2023〕45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9 [ 发布日期 ] 2023-10-16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区百邻食品超市)

当事人: 合川区百邻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YMKH69R                     

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合川区百邻食品超市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福山路73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该门市内的商品货架上有待销售的以下食品:食品名称:1.“厚切三角脆饼(芝士奶酪味)”,数量:3袋(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0.15kg),计量方式:散装称重,制造商:漳州市金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201;2.“绿豆蒸糕(清香桂花味)”,数量:0.5kg,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商:霍山华冠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上述超过保质期的3袋(0.15kg)“厚切三角脆饼(芝士奶酪味)”和0.5kg“绿豆蒸糕(清香桂花味)”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于2023年9月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福山路730号从事食品销售。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从渝北区何氏荣食品经营部购进1.“厚切三角脆饼(芝士奶酪味)”1件(5kg/件),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1日,保质期:6个月,购进价72元/件,存放于经营场所以25.6元/kg的单价对外销售;2.“绿豆蒸糕(清香桂花味)”购进1件(4.75kg/件),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3日,保质期:120天,购进价62元/件,存放于经营场所以25.6元/kg的单价对外销售。

截至2023年8月30日,该批次“厚切三角脆饼(芝士奶酪味)”剩余待售数量0.15kg已经超过保质期,“绿豆蒸糕(清香桂花味)”剩余待售数量0.5kg已经超过保质期。据此,执法人员对上述0.15kg“厚切三角脆饼(芝士奶酪味)”和0.5kg“绿豆蒸糕(清香桂花味)”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查明,当事人能提供上述“厚切三角脆饼(芝士奶酪味)”、“绿豆蒸糕(清香桂花味)”的供货者的相关证照,在销售商品时,未依法建立进、销台帐,没有可查的财务账册,无法查清进销的准确数据。据此,我们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是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待售食品的数量,即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是“厚切三角脆饼(芝士奶酪味)”0.15kg、“绿豆蒸糕(清香桂花味)”0.5kg。据此,我们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厚切三角脆饼(芝士奶酪味)”的货值金额(销售价计算)为0.15kg×25.6元/kg=3.84元;“绿豆蒸糕(清香桂花味)”的货值金额(销售价计算)为0.5kg×25.6元/kg=12.8元,货值金额总计为3.84元+12.8元=16.64元。又因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是处于待销售状态,所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资格和负责人身份信息;                                 

第二组: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过期食品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询问笔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商品提供者的事实,商品合法、有效的说明。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厚切三角脆饼(芝士奶酪味)”、“绿豆蒸糕(清香桂花味)”超过了食品保质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食品。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9月8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无新的证明材料提供。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是16.64元,小于1000元,属于《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形。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厚切三角脆饼(芝士奶酪味)”0.15kg、“绿豆蒸糕(清香桂花味)”0.5kg;

3.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处罚决定书信息。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