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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3-00176 [ 发文字号 ] 渝合川市监处字〔2023〕25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川余德平环城口腔诊所)

当事人: 合川余德平环城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117MA5UFGJ77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余德平 


2023年5月9日,接群众徐某在12315平台上举报,当事人合川余德平环城口腔诊所在美团网站上开设店铺“环城口腔.种植矫正中心”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委托冯娟前往本局合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配合调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与冯某一起对当事人开设的美团店铺“环城口腔.种植矫正中心”(https://www.meituan.com/yiliao/60831536/)展示的“360°深层舒适洁牙套餐”发布的宣传广告进行检查,发现其中含有“环城口腔、口腔品牌.专注齿科、让您拥有一口健康好牙,超声波洁牙+抛光上药、清除牙垢、清新口气、预防牙病,哪些牙齿需要洗、预防牙周病、牙龈出血、牙龈肿痛、口臭、牙结石、预防蛀牙……”的文字结合配图的广告内容。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与上述广告内容相关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8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0年08月17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于2022年8月23日在美团上开设店铺“环城口腔.种植矫正中心”开展口腔科相关的医疗项目网上销售和推广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在网店内发布了“360°深层舒适洁牙套餐”的诊疗项目链接进行网上销售,为了吸引消费者关注,促进销售效果,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了广告图文,在未经过广告审批部门审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诊疗项目的链接页面中发布含有“超声波洁牙+抛光上药、清除牙垢……”等涉及“诊疗方法”的广告内容;发布含有“预防牙周病、牙龈出血、牙龈肿痛、口臭、牙结石、预防蛀牙……”等涉及“疾病名称”的广告内容。

因当事人广告是自行制作,没予以成本核算和记录,所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经营者、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的店铺宣传内容截图打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事实;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的店铺宣传内容截图照片等,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7月11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意见,对违法事实无任何异议,也无新的证明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未经行政部门审查在美团平台的店铺中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超声波洁牙+抛光上药……预防牙周病、牙龈出血……”等涉及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文字说明,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属于发布的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中含有涉及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中涉及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违法行为,应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所以,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十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本局现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现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可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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