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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3-00155 [ 发文字号 ] 渝合川市监处字〔2023〕208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发布日期 ] 2023-07-13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酱人调味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酱人调味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7882876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侯星宇


重庆酱人调味品有限公司2023年1月28日生产的“甜面酱”食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为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要求。2023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A23SZ01034)送达给重庆酱人调味品有限公司,并告知了复检权利。重庆酱人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4月25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3523002993),复检结果不合格。2023年4月28日,重庆酱人调味品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并认可检验结果。

当事人以上行为,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经请示局领导审批同意,于2023年5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3年4月7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3SZ0103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NO:A23SZ01034)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了复检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4月25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3523002993),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氨基酸态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内容是:检测项目为氨基酸态氮,结果数据:0.27,限量要求:≥0.3,单位:g/100g,检测方法:GB 5009.235-2016(第一法),检测结果评价: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3523002993)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的“甜面酱(规格:9kg/箱)”食品共计生产180kg,其中1.5kg食品用于留样,抽检抽取4.5kg,当事人自愿提供抽检样品,未收取抽检样品费用。剩余174kg销售给陈*(重庆盘溪市场),整箱销售价格为45元/箱,每箱9kg,共19整箱,因剩余食品不足以装满全箱,剩余5kg,按千克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5元/kg,共获得销售收入870元(整箱销售价格45元/箱*整箱数量19箱+每千克销售价格5元/kg*剩余数量5kg)。

据此,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共计生产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的“甜面酱(规格:9kg/箱,生产日期:2023年1月28日)”食品180kg,其中1.5kg食品用于留样,抽检抽取4.5kg,销售174kg,分为19整箱(每箱9kg)和散装5kg,整箱销售价格为45元/箱,折算后整箱食品中每千克销售价格为5元,与按千克销售的价格一致,即该食品销售价格为5元/kg,货值金额(按销售额计)为900元(总生产数量180kg*销售价格5元/kg),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获得的总收入即870元(销售数量174kg*销售价格5元/kg)。

经了解,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联系购货商召回相关产品后,当事人立即联系了购货商,但因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的“甜面酱(规格:9kg/箱)”食品购货商已经销售出去了,无法召回该产品。当前当事人针对岁末年初气温较低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生产工艺,适时延长发酵周期,并对发酵室相关暖气设备进行整修及加装,以保证在低温天气条件下能够充分发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 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检验报告(NO:A23SZ01034)、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送达回执、复检报告(报告编号:3523002993),证明当事人生产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的“甜面酱(规格:9kg/箱,生产日期:2023年1月28日)”食品违法事实;

第三组:本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的“甜面酱(规格:9kg/箱,生产日期:2023年1月28日)”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年6月15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无新的证明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氨基酸态氮是判定发酵产品发酵程度的特性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产品质量的好坏。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甜面酱(规格:9kg/箱,生产日期:2023年1月28日)”食品经抽检,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规定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甜面酱(规格:9kg/箱,生产日期:2023年1月28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销售额计)是900元,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甜面酱(规格:9kg/箱,生产日期:2023年1月28日)”食品1.5kg;

2.没收违法所得870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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