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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3-00134 [ 发文字号 ] 渝合川市监处字〔2023〕167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15 [ 发布日期 ] 2023-05-31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杨 )

当事人: 曹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117MAAC47UP2L

住所(住址):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北环路361、363、365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83***********8

联系电话:152*******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2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北环路361、363、365号当事人经营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经营门市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市内销售的产品型号为TDT2165Z,车辆制造日期为2022-12-19,整车编码为876222218972073、876222218971794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2台,车辆制造日期为2022-12-22,整车编码为8762222189722670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台,车辆制造日期为2022-11-07,整车编码为876222261011022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台进行了现场测量,其鞍座长度约为42cm,涉嫌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4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实施了现场查封的强制措施,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合市监强制〔2023〕0011037号)和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2023年3月10日,我局委托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以上4台产品型号为TDT2165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当事人陪同执法人员对抽样的4台产品型号为TDT2165Z的爱玛牌电动车进行封样并粘贴封条,整车编码为876222218971794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作为检样1台,其余整车编码为876222218972073、整车编码为8762222189722670、整车编码为876222261011022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3台作为备样,当事人在抽样记录单和封条上签字确认。抽样检验的4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均未收取费用。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检测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门市现场对整车编码为876222218971794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检验。2023年3月15日,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ME23CC1M30371,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整车编码为876222218971794的样车整车质量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ME23CC1M30371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查封在当事人经营门市的经检验不合格的4台产品型号为TDT2165Z的爱玛牌电动车予以了扣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电动自行车检验时间,2023年3月27日,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以重庆燚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安大道24号的爱玛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进购产品型号为TDT2165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4台,车辆和电池是分开购进,车辆购进价格是1800.27元/台,电池购进价格是230.00元/个,整车购进价格是2030.27元/辆,共计购进4台,共计购进金额:8121.08元。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电动自行车购进发票和随附清单的复印件,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4台电动自行车放置于其个人经营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北环路361、363、365号的经营门市以2800.00元/台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

2023年2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开展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产品型号为TDT2165Z的4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约42cm,涉嫌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以上4辆电动自行车实施了现场封存,并委托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的1台检样和3台备样均未收取费用。

2023年3月20日,我局收到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ME23CC1M30371,型号为TDT2165Z的电动自行车(4辆)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整车编码为876222218971794的样车整车质量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表示对《检验报告》所载明的检验依据和检验结论均认可,无任何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同时,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有与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同生产厂家、同批次、同规格型号、同品牌电动自行车,并对查封在当事人经营门市的4台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型号为TDT2165Z的4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予以了扣押。

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4台×2800.00元/辆=11200.00元。当事人购进以上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后还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第二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抽样单(NO:HCSJ0001162)、送达当事人的《检验报告》(No:ME23CC1M3037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32001),涉案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送达《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涉案电动自行车购进发票和随附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的事实。

第四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20008349203)、资质认定证书附页,批准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授权人及领域表、批准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机构检测能力表及检测范围、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手册(文件号:CMVR-MM)、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具备检测检验资质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4月28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无新的证明材料提供。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本局认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整车参数应当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型号为TDT2165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整车编码为876222218971794的样车整车质量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指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该案中无其他法定从轻、减轻、从重情节,适用一般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没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型号为TDT2165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4台;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24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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