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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3-00063 [ 发文字号 ] 渝合川市监处字(2023)2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8 [ 发布日期 ] 2023-02-15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

事人: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1B2KA3W                               

法定代表人:陈东  


2022年11月23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受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周口华联鲜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州路科技市场店销售的标称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翅尖(辐照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12月22日,我局收到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ZZ20221126782),对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翅尖(辐照食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种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FZZ20221126782),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01月0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07月30日,当事人使用鸡翅、辣椒、白砂糖、酿造酱油(韩焦糖色)、植物油、食用盐等原辅料,生产了20件(10袋/件)又5袋,生产成本为4.3元/袋。该批产品5袋用于出厂检验,20件用于销售,2022年08月01日上述产品20件(10袋/件)全部销售给临沂彦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为4.8元/袋,共计销售960元。

2022年11月23日,上述产品被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受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12月21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ZZ20221126782),食品名称:椒麻翅尖(辐照食品),商标:/,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07月3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周口华联鲜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州路科技市场店,标称生产者名称: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检验项目:菌落种数,CFU/g,标准指标n=5,c=2,m=104,M=105, 实测值:15000,14000,18000,22000,210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种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FZZ20221126782)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留样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提出任何异议。2022年12月27日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启动召回程序,截止2023年01月05日因该批次产品数量较小,动销迅速,无法召回。

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批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销售价计算)为205袋×4.8元/袋=984元。因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动销迅速,无法召回,故获取的利润为200袋×4.8元/袋=960元,即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第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2.第二组:检验报告(No:FZZ20221126782)、抽样单 、检验结果通知书 、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3.第三组: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涉案产品辅料使用流水、关键点控制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以及本案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

4.第四组:召回公告函、召回情况回复、召回情况说明等资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不合格食品召回义务的事实。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要求,在食品中菌落种数,CFU/g的标准指标是n=5,c=2,m=104,M=105,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椒麻翅尖(辐照食品)”菌落种数的实测值是15000,14000,18000,22000,21000,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的食品。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是984元,小于1000元,属于《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形,因此本局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960元;

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合计59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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