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4-00160 [ 发文字号 ] 2024年第4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合川区福可吉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枇杷酒”(生产日期:2024年03月18日),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Q/FKJ 0003 S-2024《蒸馏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合川区福可吉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查,造成上述批次产品甲醇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中甲醇实测指标为0.832,该指标超过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时将甲醇标准指标制定过高,水果中本身可能含有甲醇,产品难以保证每批次符合标准要求,易造成抽检不合格。该企业目前已向主管部门申请修改企业标准,将企业标准中甲醇含量指标按照国标《蒸馏酒》(GB 2757)中其他类蒸馏酒指标要求修改为≤2.0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重庆市合川区福可吉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产停业整顿,排查安全隐患并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重庆市合川区福可吉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重庆市合川区福可吉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枇杷酒”(生产日期:2024年03月18日),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Q/FKJ 0003 S-2024《蒸馏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重庆市合川区福可吉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上述“枇杷酒”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2000元。



重庆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