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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8200K/2024-00145 | [ 发文字号 ] | 2024年第3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4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规格型号:33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06月15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自查,造成上述批次产品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一是生产空间环境消毒杀菌不彻底,导致空气中有少量微生物、细菌繁殖;二是运输环节及储存环境温度过高导致菌落总数超标。现该公司对整个生产环节加强了质量控制:一是调整生产工艺及流程,增加生产过程当中多次消杀环节。二是产品运输途中及贮存环境及温度严格把控。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排查安全隐患并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9日对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案)。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规格型号:33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06月15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上述“五香鸡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2.没收违法所得29667.3元;
3.罚款542200元。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东处罚款758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