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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8200K/2024-00019 [ 发文字号 ] 2024年第8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9 [ 发布日期 ] 2024-01-19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规格型号:33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5日)、泡卤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规格型号:33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14日)、五香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09月03日),上述食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一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在二次添加卤汁时未经过高温熬制。二是由于8、9月份天气炎热在运输过程中未控制好温度导致不合格。现该公司对整个生产环节加强了质量控制:一是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流程组织生产做好关键点控制,增加人员、器具、设备定时清洁、消毒、杀菌的频率。二是加强了运输环节管理,增加了温度计和降温设施,严格按照产品贮存运输条件做好贮存运输管理。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责令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排查安全隐患并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0日对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规格型号:33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5日)、泡卤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规格型号:33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14日)、五香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09月03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上述“五香鸡翅、泡卤鸡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283.6元;

2.罚款86000元,上缴国库。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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