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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 2021-11-29

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加喜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GC21500000650200328),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9月2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2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 №:A21SZ03989),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和抽样品种相同的芹菜。

现查明,202192日,当事人在合川汽摩交易中心旁的蔬菜批发市场以7.00元/kg的价格购进芹菜5kg,然后置于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盐井街道流动摊位以10.0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同日,执法人员对其待售的芹菜共5kg进行了抽样,抽取样品3kg,损耗1kg,其余1kg于当日销售完毕。因为该批芹菜除抽检和损耗部分,剩余的已经被销售完毕了,所以无法召回,并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后,当事人再也没有销售同批次芹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经营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25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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