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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日期:2024-10-29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严格落实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收费政策,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实行价费分离、单独计量、合理收费、明码标价”之规定,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用户之间均应按我市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充电设施建设运维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价格。

三、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充电APP、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通过价格公示牌(栏)、收费说明等方式,向用户公示充电电费、服务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信息居民合表电价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全区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公司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对电子计费系统暂不具备价费分离的,应作出说明。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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