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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消费遭陷阱 消委会调解护权益

日期:2024-07-15


日前,消费者杨先生委托其母亲来到涪陵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涪陵区消委会”),将一面印有“服务用心 维权周到”字样的锦旗送到工作人员手中,以表达涪陵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为其依法维权的诚挚谢意。


杨先生于今年1月8日在涪陵某美容院支付了价值9800元人民币的美容服务套餐(其中包含某净颜清肤套一盒)。3月16日,杨先生在做美容服务时,美容院以彻底根治脸部皮肤为由,推荐消费者再次支付20640元人民币购买新的套装(其中包括某品牌植翠调肤微臻套和星鉴官尊享套各一盒),杨先生所购买的美容产品均存放于美容院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该美容院植翠调肤微臻套餐为整个面部护理24次,服务时间为1年,星鉴官尊享套餐分为12组,配合前一套餐为消费者面部进行美容、护理。

5月16日,杨先生在美容院继续美容时,发现该美容院为其所使用的星鉴官尊享套护肤品已于4月13日过期。杨先生认为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将过期产品拿给自己使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于是找到经营者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费2000元,经营者认为自己并没有使用过期产品,不接受消费者的诉求,消费者无奈之下只能向涪陵区消委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区消委会立即展开调查。在详细核查了双方相关证据后证实:消费者所反映经营者使用过期产品的问题无法确认,但经营者销售临过期产品的情况属实,而且没有将该情况告知消费者;同时,通过双方合同和消费者服务清单查明,经营者销售的星鉴官尊享套餐合同约定分为12组,但在实际服务中却分成2组为消费者提供了服务,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而且在合同上,双方没有约定使用时间以及使用时限。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消委会最终认定:美容院销售临过期产品并没有告知消费者,征求消费者的同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美容院擅自将合同约定的套餐12组改成2组使用,同样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随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美容院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消费者人民币15000元;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诉求得到圆满解决后,杨先生对涪陵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求真务实,一心为消费者维权的工作作风非常满意,特意制作了这面锦旗,表达谢意。

对此,涪陵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提醒广大爱美人士:近年来,我国美容服务类经济发展迅猛,随之而来出现的各种消费纠纷五花八门。本案中,经营者销售临过期产品并没有告知消费者,且在没有征求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消费者一旦遭遇类似消费纠纷,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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