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2-00172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发[2022]5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18 [ 发布日期 ] 2022-05-23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加油站的计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局2022年度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以下简称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本市加油站的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局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加油机信息化管理档案,并适时进行更新。档案包括加油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加油机计量元器件更换登记表(见附件2)。

区县局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受理计量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四条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检定机构)负责对授权区域内加油站的加油机实施强制检定。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鼓励加油站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争创诚信计量示范单位,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六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定期进行计量业务知识培训,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应当使用具有自锁功能的加油机,保持加油机型式批准型式和检定签封完好。

加油站应当依法将加油机信息报当地区县局备案。需要维修加油机的,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加油机,并向当地区县局提交变更备案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维修后的加油机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七条 本市使用统一的加油机检定签封。市局负责全市加油机签封的定制、采购和管理工作,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油机签封的领取、分发和管理工作,建立加油机签封管理台帐,进行常态化动态管理。

第八条 加油机检定签封的施加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首次检定(含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检定)和维修、升级改造、调整后检定的加油机,在检定合格后,由区县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按检定规程的要求共同施加签封。

(二)周期检定后发现示值误差不符合要求,需要对加油机进行调整时,计量检定人员应报告当地区县局,由区县局指派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到现场参与拆除原签封,并在调整、检定合格后重新施加签封。

(三)施加签封后,经被检单位确认,由区县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填写签封使用现场记录表(见附件4)。签封使用现场记录表一式两份,区县局和计量检定机构各存档一份。

(四)加油机周期检定合格、签封完好,原签封不更换。

第九条 区县局应当建立完善的加油机解锁卡管理、解锁和申领制度(见附件5),明确专人负责。

使用加油机解锁卡必须经区县局分管领导审批,解锁加油机应查明原因,涉嫌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后方可进行解锁;区县局应当每年将加油机解锁情况报市局。

不得跨区域使用加油机解锁卡,出现丢失、损毁加油机解锁卡,应认真核实,逐级上报申领补办。

第十条 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指派具备法定资格的检定人员,依据《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要求实施检定。检定后,应对每把加油枪出具一一对应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当符合《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和《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的规定。

(二)对检定合格的加油机应当加贴符合规定要求的检定合格标志,检定合格标志应当与被检加油枪一一对应。对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应当加贴停用标志,并立即告知加油机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当地区县局。

(三)对加油机进行检定时,应当使用加油机数据采集器(计量POS机)启动防作弊功能,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

(四)对首次检定和维修、升级改造、调整后检定合格的加油机,施加签封时,加油机的示值误差应趋近于零。

(五)加油机检定周期不超过6个月,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

(六)每半年向当地区县局提交加油机检定情况分析报告。

(七)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区县局。

1.签封损坏、加油机被改动或拆装;

2.示值误差出现异常情况;

3.违规加装数据采集器或元器件;

4.核查自锁功能存在问题;

5.使用过程中自锁功能启动导致加油机锁机;

6.其它涉嫌破坏加油机准确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局对全市加油机强制检定和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区县局对行政区域内加油机强制检定情况和监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年年底前对加油机强制检定情况和监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市局。

区县局可以使用标准量器或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加油机强制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时,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加油机登记备案及台帐建立情况;

(二)加油机签封施加及使用登记情况;

(三)加油机周期检定及检定误差情况;

(四)加油站安装维修加油机登记情况;

(五)加油机解锁卡使用情况;

(六)加油机检定情况分析报告;

(七)检定标志和检定证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八)诚信计量承诺公示情况。

第十三条 加油站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规定开展加油机检定工作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1990年第14号)实施处罚。由区县局查处的,应将查处情况报市局。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擅自违规为加油机进行解锁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区县局应建立加油机计量纠纷引发舆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加油机登记备案表

2.加油机计量元器件更换登记

3.加油机强检计量器具变更备案申请表

4.加油机签封使用现场记录

5.加油机解锁卡使用备案申请表


附件1


加油机登记备案表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加油机数量:

台。

加油枪数量:

把。

序号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枪号

制造单位

检定日期

示值误差

备注

















































说明

此表由加油站填写,传真或递交至所在地区县局备案,再向所在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填表人(签字):加油站负责人(签字):

附件2

加油机计量元器件更换登记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市场监管所

加油站名称

加油机

编号

加油枪号

微处理器、编码器、

计控主板、计量芯片、流量计更换

更换原因

更换

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3

加油机强检计量器具变更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企业盖章)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加油机更换□加油机强检计量器具维修□


维修单位资质信息

维修单位:

维修人员:

承办单位审核意见


区(县)局

审批意见


备注


说明

1.变更备案表用于更换或维修燃油加油机的备案申请,由加油机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生产厂家委托书或维修机构信息),报当地区县局。

2.申请事项需写明加油机信息,加油机更换、加油机计量元器件维修原因,更换、维修计量元器件名称及编号。

3.维修单位资质信息需写明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维修单位信息及其维修人员信息。

4.审查备案表一式四份。由区县局决定计量科或属地市场监管所作为承办单位,可将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的备案申请表复印三份,区县局存原件,复印件由市场监管所、加油机经营企业、强检技术机构各存一份。由区县局市场监管人员对经审批同意变更的加油机相关信息和原签封进行现场确认。

5.加油机更换或计量元器件维修后,由加油机经营企业按强检相关要求申请检定。

6.计量检定机构将维修后经检定合格的加油机相关信息告诉区县局,区县局指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维修和检定情况,并在备案申请表原件备注栏注明加油机更换主机或维修计量元器件编号、签封等信息,形成完整备案。

7.经备案和检定合格的加油机方可投入使用。

附件4

加油机签封使用现场记录

加油站名称:

加油机编号:枪号:

签封部位

类别

流量测量变换器的调整装置处

编码器与流量测量变换器之间

计控主板与

机体之间

备注

更换签封原因

首次检定()

维修后检定()

调整后检定合格()

首次检定()

维修后检定()

调整后检定合格()

首次检定()

维修后检定()

调整后检定合格()


原签封编号





新签封编号





施加签封人员签名(市场监管人员):

(计量检定人员):

加油站负责人/计量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由现场施加签封的区县局市场监管人员填写,一式两份,区县局和计量检定机构各存档一份。

附件5

加油机解锁卡使用备案申请表

使用单位


解锁卡编号


使用地点


经办人


解锁事由


科室意见


分管领

导意见


解锁情况


说明:1.由经办人填写,提交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逐级审批;2.现场由市场监管人员会同计量检定人员共同实施解锁;3.解锁事由中应写明加油站名称、加油机编号和加油枪号等情况;4.计量监管科室要详细记录解锁情况并存档。



部门解读:

https://scjgj.cq.gov.cn/zz/flq/zwgk/zcjd_146798/202205/t20220523_10743684.html


附件下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