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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4-0004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4 [ 发布日期 ] 2024-01-24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序号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

索要单位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名  称

类型

1

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用于确定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2

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用于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3

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用于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4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行政许可

用于确定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5

计量标准及主要配备有效的检定或标准证书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计量器已经检定合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6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7

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换发、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用于确定药品经营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重庆市       区(县)      街道(乡/镇)       路(村/社区)       号

房屋性质

□非住宅              □农村住宅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产权相关信息

□有不动产证/产权证             □无不动产证/产权证

不动产单元号/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本申请人已知晓住所(经营场所)相关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现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

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愿意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法律责任;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房屋、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被执行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3、在经营场所内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农村住宅的,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隐患、油烟污染、异味污染、废气污染、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噪音污染以及违反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发生扰民或对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出现相关业主投诉的,自行与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主动停止营业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敬告:对未遵守上述承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因不实承诺被撤销登记的企业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资格将受到限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企业(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字或盖章;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签署。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附件2: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承诺书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

1.具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2.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具体核查方式包括:现场核查。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三

                                                                             (签字盖章)

2023年 05 月 13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下载: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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