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4-00634 | [ 发文字号 ] |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104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7 |
[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4-00634 |
[ 发文字号 ] |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104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7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3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1048号
当事人:重庆维士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YPAL12R
法定代表人:周维豪
2024 年 9 月 6 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当事人建设安装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1075620211865)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台电梯正在运行且有乘客乘坐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台电梯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及办理了使用登记的相关资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9月11日,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调查证人,收集了有关证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9日与涪陵区黎明南路三爱海陵花园8栋3单元的业主代表张建国、袁炳峰签订了涪陵区黎明南路三爱海陵花园8栋3单元增设电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陵花园电梯增设项目)《增设电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为总承包方,总承包范围,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包设计、包设备、包运输、包工、包料、包安全、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试运行及2年维保服务,总价49万元。2021年12月17日,海陵花园电梯增设项目以张建国等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涪陵区黎明南路三爱海陵花园8栋3单元房屋的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00102202100114号。2022年9月,当事人受涪陵区黎明南路三爱海陵花园8栋3单元的业主的委托,以海陵花园电梯增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名义与重庆市荣生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向重庆市荣生电梯有限公司购买规格型号SE6000/N-S-1000-00-90(单开门)乘客电梯1部,并由重庆市荣生电梯有限公司负责安装。
海陵花园电梯增设安装好以后, 2022年10月15日 以使用单位重庆市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申请了电梯监督检验(安装),2022年10月15日取得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安装),报告结论合格,该报告显示有效期至2023年10月。由于海陵花园电梯增设项目的未进行井道检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23年10月以来未进行电梯自行检测。当事人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就擅自进行使用,在2024年9月6日被本局查获。执法人员在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涪陵市监特令字【2024】13046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自行检测的海陵花园加装电梯。当事人在2024年9月6日停止使用了该台电梯,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了本局荔枝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查明:至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将海陵花园电梯移交业主使用,是海陵花园电梯增设项目实际建设单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表2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涪陵市监特令字【2024】13046号)1份,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的事实;
(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三)《增设电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及购买电梯的相关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业主代表证人证言1份,证明海陵花园电梯增设项目是由业主委托当事人作为该项目的实际建设单位,向重庆市荣生电梯有限公司购买规格型号SE6000/N-S-1000-00-90(单开门)乘客电梯1部,并由重庆市荣生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的事实;
(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安装)复印件1份,证明 海陵花园增设的电梯安装监检合格,有效期至2023年10月的事实;
(五)当事人笔录2份、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表1份、执法记录仪记录光盘1张、业主代表的证人证言1份、涪陵区黎明南路三爱海陵花园8栋3单元的物业公司情况说明原件1份 ,走访记录1份及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海陵花园增设电梯项目实际建设单位、海陵花园增设电梯未进行竣工验收、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未进行自行检测和安装监检合格就擅自使用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涪陵市监罚告〔2024〕1050号),将本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在2022年10月15日海陵花园增设电梯安装完成,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至本局查获时止,未将该电梯移交业主,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就擅自使用该电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
(二)2022年10月15日,海陵花园增设电梯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3年10月),当事人在2023年9月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和《电梯自行检测规》(TSGT7008-2023)的规定,对使用管理的海陵花园增设电梯进行自行检测,违反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测使用电梯的行为。
本案没有从重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三条第一项和《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海陵花园增设电梯1的使用登记;
(二)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