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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4-00107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209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发布日期 ] 2024-04-02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209号

当事人:重庆惠有礼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78QT18

住所:*

法定代表人:唐维

2024年1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北山坪安置房798栋一楼及二楼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成品库房和惠有礼土特产馆展示区有77袋规格为2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9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05日、68袋无生产日期),59袋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无生产日期),58袋规格为2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30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05日、28袋无生产日期),81袋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1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10日、80袋无生产日期)。上述275袋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外包装均标注有“委托单位:重庆惠有礼食品有限公司,调味料受托单位: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字样。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调味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本局现场调查了解取得了相关证据后,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调味品生产的275袋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依法扣押。通过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代兴凤的询问调查,并对当事人的委托生产商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王芳的调查了解,本局掌握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调味品生产活动的事实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蔬菜制品、油醪糟加工经营。当事人为了丰富公司的产品,于2022年3月1日与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生产合同》,由当事人提供标注有“委托单位:重庆惠有礼食品有限公司,调味料受托单位: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字样的外包装,委托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6日生产了1966袋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1269袋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在2023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当事人觉得榨菜鱼调料生产工艺简单,于是利用其生产加工蔬菜制品、油醪糟的车间和委托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生产使用后剩余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外包装自行加工生产榨菜鱼调料。其中,在2023年3月10日,生产了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30袋,规格为2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35袋,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35袋。在2023年10月5日,生产了规格为2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20袋,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22袋,规格为2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38袋,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20袋。在2024年1月3日,生产了规格为2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68袋,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59袋,规格为2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28袋,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80袋,该批次的榨菜鱼调料还未来得及标注生产日期,就被本局查获。

生产后,当事人通过在淘宝开设的惠有礼涪陵土特产网店进行线上销售和厂区内设立的惠有礼土特产馆进行线下销售。其中,通过淘宝惠有礼涪陵土特产网店在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以13.4元/袋的价格销售了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1袋、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1袋;在2023年12月21日,以11.8元/袋的价格销售了规格为2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1袋;在2023年12月23日,以36.8元/3袋的价格,销售了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3袋,线上共销售了6袋,销售金额75.4元。当事人在厂区设置的惠有礼土特产馆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规格为2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46袋,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7袋;以13元/袋的价格销售了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51袋,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50袋。线上线下销售金额共计1918.40元(46×10+7×10+51×13+50×13+75.40)。以当事人线下销售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价格计,当事人生产的三个批次规格为2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123袋,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111袋,规格为2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66袋,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135袋,共计货值金额5538元(123×10+111×13+66×10+135×13)。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重庆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唐维身份证复印件、代兴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2.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合同,榨菜鱼调料生产记录、产品入库记录、销售出库单、出厂检验报告,代兴凤询问笔录、王芳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委托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生产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且在2023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至2024年1月3日期间,重庆市平易粮油有限公司未生产过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的事实;

3.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重庆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生产工艺、重庆惠有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记录,现场检查照片,代兴凤询问笔录、王芳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虽然有蔬菜制品生产许可、油醪糟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但未取得调味品生产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了规格为2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123袋,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麻辣味)111袋,规格为2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66袋,规格为300g/袋的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泡椒味)135袋,共计435袋的事实;

4.代兴凤询问笔录、重庆惠有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记录、惠有礼涪陵土特产淘宝店铺截图、网上销售订单截图、淘宝销售清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的435袋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共计货值金额5538元,线上线下销售金额共计1918.40元的事实;

5、代兴凤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重庆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生产工艺、重庆惠有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记录,举报函,案件来源表,立案申请表,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涪陵市监罚告(2024)195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调味品生产许可,从事调味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举报函》,举报杜启勇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查证属实,已在立案调查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五)项“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275袋惠有礼®涪陵榨菜鱼调料;

二、没收违法所得1918.4元;                       

三、罚款1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14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附件下载: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20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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