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4-006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7 |
[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4-006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7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7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999号)
当事人:重庆罗济堂福馨堂大药房
类 型:个人独资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C85K980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恩琼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力帆路21号1-3的重庆罗济堂福馨堂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药厨柜内有待售已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如下:①牵牛子中药饮片1袋(净重483.2g),品名牵牛子,规格:黑丑、净制,产地:四川,装量:0.5kg/袋,产品批号:210501,保质期36个月,生产日期:20210527,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药品GMP证书号:SC20180136,生产商:四川博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星堆镇东岗村七社。电话:0838-5502526等信息,已超过有效期183天。②槟榔中药饮片1袋(净重400.6g),品名:槟榔,产地:广西,包装规格:0.5kg,生产批号:220817,生产日期:2022.08.17,保质期:24个月,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药品GMP证书号:SC20190065,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川20190499,生产企业:四川和顺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柏江北路39号,已超过有效期101天。 当事人销售上述的药品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三款所指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该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的规定,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执法人员掌握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2024年11月25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涉案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涪陵市监(强制)字[2024]210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3年3月15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力帆路21号1-3从事药品零售;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分别于:
①2023年3月29日从重庆佟草医药有限公司处以10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牵牛子中药饮片1袋,品名:牵牛子,规格:黑丑、净制,产地:四川,装量:0.5kg/袋,产品批号:210501,保质期36个月,生产日期:20210527,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药品GMP证书号:SC20180136,生产商:四川博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星堆镇东岗村七社,购货金额12元。
②2023年3月21日从重庆佟草医药有限公司处以20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槟榔中药饮片1袋,品名:槟榔,产地:广西,包装规格:0.5kg,生产批号:220817,生产日期:2022.08.17,保质期:24个月,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药品GMP证书号:SC20190065,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川20190499,生产企业:四川和顺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柏江北路39号,购货金额20元。
当事人购进牵牛子中药饮片、槟榔中药饮片收集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出库(复核)单等经营资质。
当事人购进后存放在经营场所的药厨柜内分别以0.04元/g的价格销售了牵牛子中药饮片516.2g,销售货值金额20.648元、以0.065元/g的价格销售了槟榔中药饮片589.4g,销售货值金额38.311元,共计销售货值金额58.959元。
截止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药厨柜内待售的的牵牛子中药饮片483.2g,货值金额19.328元,已超过有效期183天、槟榔中药饮片400.6g,货值金额26.039元,已超过有效期101天,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45.367元。
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已经对外销售的牵牛子中药饮片516.2g、槟榔中药饮片589.4g无法认定是在超过有效期后销售的,故违法所得为0。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证明本局立案的依据;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当事人投资人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劣药牵牛子中药饮片483.2g、槟榔中药饮片400.6g,已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的事实;
6.当事人询问笔录、商品标价签,证明当事人待售的涉案劣药牵牛子中药饮片483.2g,货值金额19.328元、槟榔中药饮片400.6g,货值金额26.039元,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45.367元。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出库(复核)单,证明当事人购进牵牛子中药饮片、槟榔中药饮片收集了供货商相关经营资质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完毕的事实。
2024年12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本局认为,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当事人作为药店,面对广大群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营销售药品,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牵牛子中药饮片、槟榔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上述药品为劣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45.367元,符合,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的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超过有效期的牵牛子中药饮片483.2g、槟榔中药饮片400.6g;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到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