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依据
[ 索引号 ]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3-00546 | [ 发文字号 ] | 涪市监办发〔2023〕7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8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
经区局同意,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食品经营店
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以及市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3〕15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水平,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经营店销售行为,确保农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及市局工作部署,经区局领导同意,决定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农村基本具备现代化生活条件”的目标,持续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通过对农村食品经营店实施市场准入、销售过程管控、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等规范提升,实现农村市场食品经营店经营资质有效、销售过程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排查、规范处置机制,切实促进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水平持续向好。2023年底前,全区要建成5家以上规范化农村食品经营店,力争2025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均建成1家以上规范化农村食品经营店。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排农村食品经营者情况。即日起,各所要对辖区农村食品经营店开展深入排查,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实施台账管理,全面摸清经营者有无经营资质、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经营品种、设施设备配备等信息,为开展农村食品经营规范化建设打好基础。
(二)科学确定规范化建设主体。各所要在前期掌握的农村食品经营店总体情况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重庆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标准》(见附件2)的要求,在综合衡量经营主体资质、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等情况基础上,于9月25日前确定规范化建设主体数量和名单,并填报《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台账》(附件6),确保纳入建设范围的主体全面完成规范化建设。
(三)积极指导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各所要根据纳入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主体情况,建立对口帮扶制度,明确专人对建设主体实施一对一指导。重点指导帮助其对照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标准内容,逐项找出差距,逐一完善、整改。对经营主体在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立足市场监管职能职责,积极帮助解决,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畴的,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确保规范化建设圆满完成。
(四)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对已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农村食品经营店,各所要组织评估并对外公示,建立规范化农村食品经营店名单,强化结果运用。对规范化农村食品经营店,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规范化标准要求的,要及时督促经营主体整改完善。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所要积极引导已建成的规范化农村食品经营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工作会议、媒体报道、现场观摩学习等方式,让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全面知晓,切实提升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号召吸引更多的农村食品经营店参与规范化建设。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计划。各所按照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分批组织开展规范化建设(附件1)。农村地区零售或批零兼营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食品经营店(商超、批发零售、食杂店、便利店、药店、食品贸易商、单一网络销售、自动售货)均可纳入规范化建设范围。
(二)启动实施。各所要按照规范化建设行动工作进度安排,引导和组织辖区农村食品经营店积极参与。各食品经营店按《重庆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评估标准》(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完成建设工作并自查合格后,于当年度7月31日前(2023年度于10月13日前)将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自查报告等材料交区局进行评估验收。区局按照《标准》,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实地核查,提出评估验收结论,并向社会公告。
(三)审查复核。市局对收到的合格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组织进行复核。当年度未通过市局审查复核的应进行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各所规范化建设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食安办已将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对各省市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各所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严格按照市局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建设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保障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确保11月底前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所要组织监管干部认真学习市局制定的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标准,全面掌握每条标准的内容和要求。要通过媒体、宣传单、面对面交流等方式向农村食品经营店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农村食品经营者明白开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各所、相关科室要密切跟踪规范化建设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同时加强工作督导,及时调整完善行动实施方案,确保流程规范、操作性强,取得实效。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所要及时分析汇总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形成工作总结,于2023年11月25日前将书面材料和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报送至区局食品二科。推进工作中的重大情况,请随时报告。
附件:1. 涪陵区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进度
2.重庆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标准
3.重庆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评估标
4.重庆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评估结论表
5.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统计表
6.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台账
附件1
涪陵区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进度
2023年度:马鞍街道、李渡街道、义和街道、敦仁街道、崇义街道、荔枝街道、江东街道、江北街道、白涛街道
2024年度:龙桥街道、蔺市街道、新妙镇、石沱镇、增福镇、珍溪镇、百胜镇、清溪镇、南沱镇
2025年度:马武镇、青羊镇、同乐镇、龙潭镇、大顺镇、焦石镇、罗云镇、武陵山乡、大木乡
注:1.各乡镇(街道)请于2023年9月25日前确定规范化建设主体数量和名单,并填报《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台账》。
2.各乡镇(街道)推荐的规范化建设主体不能为连锁企业、大中型商超。
附件2
重庆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
1.依法持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2.依法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且其载明的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二、经营者具备管理能力和从业资格
3.经营者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4.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材料。
5.经常性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处置。
6.经营者能够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
三、具备符合经营要求的设施设备
7.具备与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且始终保持正常运行。
8.设施设备能确保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四、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卫生整洁
9.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信息表、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10.酒类产品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
11.食品分类排列整齐,并与特殊食品和其他非食品分区售卖。
12.经营场所干净、整洁,无明显灰尘、污迹。
五、进货查验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13.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完整、准确、规范,资料保存完整。
14.经营者采购食品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查验资料。
六、禁止性要求
15.不购进、不贮存、不销售来源渠道不明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
16.不销售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包装破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17.不知假售假。
18.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
附件3
重庆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评估标准
一、为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检查项目共18项,其中关键项(**)4项,主要项(*)6项,一般项8项。
三、验收结果判定(以不符合项目数计数):
检查项目 |
结果判定 | ||
关键项 |
主要项 |
一般项 | |
0 |
0 |
≤2 |
通过评估 |
0 |
0 |
2~4(含本数) |
整改后复核 |
0 |
≤2 |
≤2 | |
≥1 |
- |
- |
不通过评估 |
0 |
0 |
>4 | |
0 |
>2 |
- | |
0 |
≤2 |
>2 |
— 1 —
项 目 |
序号 |
规范标准 |
佐证材料 |
验收结果 |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 |
*1.1 |
依法持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
现场查验 |
符合 不符合 |
*1.2 |
依法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且其载明的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
现场查验 |
符合 不符合 | |
二、经营者具备管理能力和从业资格 |
2.1 |
经营者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
现场评估 |
符合 不符合 |
*2.2 |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材料。 |
现场查验 |
符合 不符合 | |
2.3 |
经常性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处置。 |
查验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 |
2.4 |
经营者能够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 |
查验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 |
三、具备符合经营要求的设施设备 |
3.1 |
7.具备与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且始终保持正常运行。 |
现场查验 |
符合 不符合 |
3.2 |
8.设施设备能确保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
现场查验 |
符合 不符合 | |
四、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卫生整洁 |
*4.1 |
9.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信息表、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
现场查验 |
符合 不符合 |
4.2 |
10.酒类产品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 |
现场查验 |
符合 不符合 | |
4.3 |
11.食品分类排列整齐,并与特殊食品和其他非食品分区售卖。 |
现场查验 |
符合 不符合 | |
4.4 |
12.经营场所干净、整洁,无明显灰尘、污迹。 |
现场查验 |
符合 不符合 | |
五、进货查验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
*5.1 |
13.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完整、准确、规范,资料保存完整。 |
查验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
*5.2 |
14.经营者采购食品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查验资料。 |
查验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 |
六、禁止性要求 |
**6.1 |
15.不购进、不贮存、不销售来源渠道不明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 |
现场查验 |
符合 不符合 |
**6.2 |
16.不销售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包装破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
现场查验 |
符合 不符合 | |
**6.3 |
17.不知假售假。 |
现场查验 |
符合 不符合 | |
**6.4 |
18.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 |
现场查验 |
符合 不符合 | |
经营者签章: 评估人签名: 日 期: 日 期: |
— 1 —
附件4
重庆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评估结论表
食品经营店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地址 |
|
联系人 |
| |||
电话 |
| |||||
相关数据 |
资产总额 |
|
经营面积 |
|
上年度食品(农产品)销售总额 |
|
食品管理 |
|
食品从业 人员数(人) |
|
有无快检室 |
| |
是否开展“日周月”自查 |
|
|
|
|
| |
食品经营店自查 意见 |
(公章) | |||||
所在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评估意见 |
(公章) | |||||
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评估意见 |
| |||||
市级审查复核意见 |
(公章) |
说明:评估结论应附如下材料:1.食品经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2.食品经营店基本情况介绍;3.食品经营店自查报告,包括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食品安全规范管理等情况;4.评估验收记录,包括现场评估验收记录(附佐证材料)、存在问题情况、整改记录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 1 —
附件5
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内 容 |
数 量 |
备 注 |
1 |
辖区农村食品经营店数量(个) |
|
|
2 |
2023年实际建成规范化农村食品经营店(个) |
|
|
3 |
2025年底前(含2023年)计划建成规范化农村食品经营店(个) |
|
|
4 |
开展宣传培训(场) |
|
|
5 |
组织现场观摩(场) |
|
|
6 |
媒体报道(条、次) |
|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