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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221D/2021-00716 [ 发文字号 ] 涪市监办发〔2021〕3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221D/2021-00716
[ 发文字号 ] 涪市监办发〔2021〕3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成文日期 ] 2021-02-24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转发市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药品一科、药品二科、注册许可科:

近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渝药监〔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药监局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经局领导同意,确定“城区”和“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继续按照区局《关于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涪市监发〔2020〕11号)要求执行,即,“城区”为马鞍街道(不含金银场、高岩口)、敦仁街道、崇义街道、荔枝街道(不含梓里场、蒿枝坝)、江东街道(不含天台场)等行政区内的城市建成区,“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为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对上述“城区”和“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划分,区局将根据我区城乡规划调整及城市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二、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各市场监管所要提高认识,做好《通知》规定政策宣传,并加强对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科室要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许可和现场核查。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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