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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221D/2021-005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221D/2021-005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成文日期 ] 2020-09-22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特殊食品经营环节落实日常监督检查 和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局相关处室、市执法总队:

《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环节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局2020年度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环节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两项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相关工作衔接

(一)明确两项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局负责制定特殊食品经营环节两项工作的要求;培训、指导区县局开展两项工作,并对区县局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定期汇总、分析、通报特殊食品经营环节两项工作的相关信息,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和要求。区县局负责特殊食品经营环节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镇街监管所评定特殊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汇总、分析、上报两项工作的相关信息;培训基层监管人员掌握开展两项工作的相关要求,并对镇街监管所的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考核。

(二)明确两项工作的内在联系。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级管理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全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是风险分级管理中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评定的依据,风险分级管理中评定的经营者风险等级及确定的监督检查重点、方式和频次,又为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科学开展监督检查奠定了基础。因此,两项工作应在日常监管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结果互用。

(三)明确与相关业务口两项工作的衔接。对经营特殊食品的批发经营者、专卖店、连锁店、药店及医疗机构,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两项工作;对经营普通食品为主兼营特殊食品的食品商场、超市、食品店等经营者,按照市局《关于印发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0〕137号)要求开展两项工作;对经营中提供酒水类、液态乳类保健食品的餐饮单位和食堂,按照市局下发的餐饮环节相关规定开展两项工作。

二、规范和加强特殊食品经营环节日常监督检查

(一)按要求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区县局按照风险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市局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镇街监管所编制特殊食品经营环节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事项(检查项目)、方式、频次以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机构和人员;涉及经营产品抽检的,还应明确抽检特殊食品的种类。

(二)严格遵守日常监督检查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人员的资质、数量以及检查程序、检查装备等,应严格遵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管人员可采用听取经营者汇报、检查现场、查阅相关制度和资料、查看相关网站网页、询问相关人员、考核管理人员、核对进销货记录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三)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内容。《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见附件1)所列检查项目共10类、检查内容38项,其中重点项检查内容7项、一般项检查内容31项。对特殊食品经营者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至少有一次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项目内容的检查,其余频次的检查可重点针对上一次检查不合格的内容开展或抽取《检查要点表》中的内容开展,但重点项检查内容每次必查。《检查要点表》既可用于日常监督检查,也可用于双随机抽查,也可结合实际用于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检查中,监管人员可参考市局下发的《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评价检查内容或处置发现的问题。

(四)严格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判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形式,按以下标准判定:

1.重点项检查内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检查内容合格率大于90%(含90%)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

2.重点项检查内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检查内容合格率大于60%(含60%)、小于90%(不含90%)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

3.重点项检查内容出现不合格,或一般项检查内容合格率小于60%(不含60%)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

(五)严格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监督检查结束后,应根据《检查要点表》制作《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检查结果记录表》,见附件2),并按以下要求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1.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的,在《检查结果记录表》的“结果处理”栏中选择“通过”。

2.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的,在“结果处理”栏中选择“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该栏“存在问题及结果处理措施说明”处提出限期整改内容;有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的,应同时制作责令改正相关文书,提出限期整改内容。监管人员可以跟踪经营者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3.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的,在“结果处理”栏中选择“责令限期整改”,提出限期整改内容;同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并制作相关责令改正相关文书。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在“结果处理”栏中选择“按相关规定立即主动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制作相关文书,要求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停止经营活动,对经营的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监管人员应当对经营者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相关规定执行和问题整改结果。

4. 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 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应当按照市局党组《关于建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建立台账,加强督促整改,定期销号。

6. 对检查中发现特殊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7. 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检查结果记录表》;检查后能够当场张贴的,应当当场张贴。

三、全面实施特殊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

(一)分级分类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特殊食品批发经营者、连锁经营总部、大型专卖店和药店、医疗机构及其周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风险分级管理,原则上由区县局组织实施;对其他特殊食品经营者的风险分级管理,可由镇街监管所组织实施。

(二)按要求评定经营者的风险因素分值。特殊食品经营者的风险因素分值包括静态风险因素分值和动态风险因素分值,按以下要求评定经营者的风险因素分值。

1.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评定:结合食品经营许可档案,按《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以下简称《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见附件3)规定的方法和相关项目分值标准,逐项计分,累计确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现场检查中,也可使用《检查要点表》,按《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的分值标准记录、计算静态风险因素分值。

2. 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评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内容检查开展,按《检查要点表》确定的动态风险因素分值标准,逐项计分,累计确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

3. 风险因素分值评定:即静态与动态风险因素分值之和。

(三)按标准评定经营者的风险等级。特殊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级。按以下标准评定经营者的风险等级,新开办特殊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风险因素分值为0 - 30(含)分,评定为A级风险。

2.风险因素分值为30-45(含)分,评定为B级风险。

3.风险因素分值为45-60(含)分,评定为C级风险。

4.风险因素分值为 60 分以上的,评定为D级风险。

5.医疗机构及周边经营者均列为D级风险。

(四)规范调整经营者的风险等级。根据风险因素分值变化情况,以及本年度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等监管记录,调整下一年度特殊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

1. 风险等级上调的情形:经营者风险因素分值增加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不按规定停止不合格食品经营或不按要求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以及拒绝、逃避、阻挠监管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等,调高1个或2个风险等级。

2. 风险等级下调的情形:经营者风险因素分值降低或者获得食品质量管理认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示范店称号等,可下调1个风险等级。

3. 风险等级不调整的情形:经营者风险因素未发生变化,以及未发生风险等级调整情形的,其风险等级不作调整。

(五)按要求确定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按以下原则确定特殊食品经营者的年度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1. 对A、B级风险等级的特殊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

2. 对C、D级风险等级的特殊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2次日常监督检查,其中至少1次为全项目监督检查。

3. 市局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入当地监管机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六)规范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的审核。监管人员根据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和确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建议,制作《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4),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的《风险等级确定表》作为特殊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要求的有效记录。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实施两项工作的教育培训。区县局要通过集中培训、实作操练、问题讨论等多种形式,组织特殊食品监管人员学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促使基层监管人员全面掌握特殊食品经营环节开展两项工作的方式方法和要求,熟悉《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不断提高监督检查水平。

(二)全面完成两项工作今年的目标任务。区县局要在特殊食品经营环节以往开展的两项工作基础上,启用新版的《检查要点表》等文书开展两项工作;要按照市局年初下发的重点工作安排和双随机抽查任务,全面完成辖区内特殊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任务,对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的风险分级管理覆盖率应达到70%以上。

(三)全面落实开展两项工作的工作责任。区县局要按照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要求,落实有关监管科室和镇街监管所及其监管人员开展两项工作的工作责任。要将两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基层监管机构及其监管人员日常监管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

(四)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日常监管。市局“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已按本实施意见建立特殊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系统和风险分级管理系统。区县局要组织有关监管人员尽快熟悉该系统,掌握使用要求。今年内,区县局和镇街监管所均要利用“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及其电子化的《检查要点表》等,开展两项工作,提高日常监管效率。

(五)加强相关信息沟通与反馈。区县局和镇街监管所应将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特殊食品处,以便市局对两项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1.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表

      2.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3.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

      4.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附件1

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表

( 年度第次检查)

编号:TSJYxxxx xxxx xxx

被检单位名称: 被检单位地址:

许可证编号: 经营特殊食品类别:□保健食品   □婴配乳粉   □特医食品 

检查性质:日常监督检查   □双随机抽查(□市级 □区县级)   □专项检查(□市级 □区县级)   □飞行检查(□市级 □区县级)

检查内容: □全项目检查    □抽查项目检查    □指定项目检查    □其他项目检查(                         )   

陪检人员姓名及职务: 检查时间:年月日

检查项目

内容

序号

检查内容

相关要求

结果评价

动态风险

分值标准

动态风险

因素分值

问题记录

1

食品经营许可证

*1.1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许可证

1.持证经营。

2.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行为。

3.许可在有效期内。

4.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一致。

□是 □否

3.0



1.2

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

1.载明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与实际一致。

2.载明的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与实际一致。

□是 □否

2.0



2

信息公示提示

2.1

是否按要求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正本。

□是 □否

1.0



2.2

是否按要求保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按要求保持监管部门张贴的《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时。

□是 □否

□缺项

0.5



2.3

是否按要求设置保健食品消费提示信息

在保健食品销售区设置醒目的消费提示信息,内容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是 □否

□缺项

1.0



3

从业人员

3.1

是否按要求组织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有培训员工食品安全知识的相关资料及记录。

2.抽查员工能回答相关工作岗位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要求。

□是 □否

1.0



3.2

经营时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经营特殊食品时穿戴洁净工作服,洗净双手。

□是 □否

0.5



4

产品采购查验

*4.1

是否按要求查验特殊食品的注册证书或备案证明

1.采购特殊食品,按要求索取并查验拟采购产品的注册证书或备案证明(符合注册过渡期规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

2.索取的注册证书或备案证明内容与拟采购产品标签标示信息、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相关信息内容一致。

□是 □否

2.0



4.2

是否按要求查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1.采购国产特殊食品,按要求索取并查验拟采购产品产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进口特殊食品无本项要求)。

2.生产许可证正本载明生产的特殊食品类别,副本或品种明细表载明生产的特殊食品品种明细及相应的注册号或备案号(保健食品委托加工的,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

□是 □否

□缺项

1.0



4.3

是否按要求查验特殊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1.采购国产特殊食品,索取并查验拟采购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2.采购进口特殊食品,查验海关同批次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是 □否

1.0



4.4

是否按要求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

1.由中间供货商供货的,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的特殊食品项目。

□是 □否

□缺项

0.5



4.5

是否按要求建立特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

1.建立特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特殊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记录和索证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是 □否

2.0



5

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5.1

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

1.销售包装主要展示面标示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和产品注册号或备案号。

2.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无虚假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包括明示或暗示)。

3.产品标签按GB 7718标准要求标示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标准的相关信息;委托生产的,标示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生产许可证编号。

4.进口产品有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5.销售包装主要展示面设置内容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警示用语。

□是   □否

□缺项

2.0



5.2

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

1.命名或声称为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奶粉)的产品,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注册,产品标签标示产品注册号(符合注册过渡期规定的除外)。

2.产品标签内容与注册的标签内容一致。

3.产品标签、说明书无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保健功能、绝对化表述等禁止性内容。

4.进口产品有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与注册的标签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入境前印制在销售包装上。

□是   □否

□缺项

2.0



5.3

经营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

1.命名或声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注册;产品标签标示产品注册号(符合注册过渡期规定的除外)。

2.产品标签内容与注册的标签内容一致。

3.产品标签、说明书无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保健功能等禁止性内容。

4.进口产品有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与注册的标签内容完全一致;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文标签在入境前印制在销售包装上。

□是   □否

□缺项

2.0



6

实体店销售

6.1

特殊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经营场所环境整洁,距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站、旱厕等25米以上。

□是 □否

0.5



*6.2

特殊食品销售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1.分别设专柜(或专架)陈列待销售的特殊食品。

2.在相应特殊食品销售区设置内容为“****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

□是 □否

2.0



6.3

特殊食品是否未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是 □否

1.0



6.4

是否遵守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零售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仅允许在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

□是 □否

□缺项

0.5



6.5

是否按要求建立和保存特殊食品批发销售记录

1.批发销售特殊食品的(包括进口商),建立批发销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特殊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是   □否

□缺项

2



*6.6

经营场所是否无特殊食品虚假的宣传资料

1.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2.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是   □否

2.5



*6.7

经营场所特殊食品营销中是否无虚假宣传行为

1.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2.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是 □否

□缺项

3



*6.8

经营场所和网络销售中是否未经营禁止经营的特殊食品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或不得销售的食品主要包括:无证生产的食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药品的食品、危害健康物质含量超标的食品、外观或感官异常的食品、被污染的食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注虚假日期或超期的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除外)。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禁止经营或不得销售的特殊食品主要包括: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食品(含伪造或假冒注册证书、注册证书被吊销或撤销的产)、营养成分不合格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特殊食品。

□是 □否

5.0



7

网络销售

7.1

自建网站或选择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2.自建网站的经营者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是 □否

□缺项

1.5



7.2

入网经营者是否具有入网经营资质并依法公示经营资质

1.依法取得含网络经营业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内经营特殊食品。

2.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在网站首页公示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是 □否

□缺项

2.0



7.3

入网经营者是否在许可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1.在许可核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经营特殊食品。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是 □否

□缺项

1.0



7.4

是否按要求在网上公示网销特殊食品的相关信息

1.公示网销特殊食品的注册证书或备案证明,并链接至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

2.刊载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3.刊载的特殊食品信息无夸大、虚假内容。

4.网销保健食品的,刊载“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消费提示。

□是 □否

□缺项

1.5



7.5

自建网站的经营者是否按要求记录和保存网络交易信息

1.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2.具备网络交易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是 □否

□缺项

0.5



8

食品贮存

8.1

贮存场所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1.环境整洁,通风、防潮、防鼠。

2.与有毒有害物品分库贮存,与生活区分开。

3.对贮存温度有要求的,有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

□是 □否

□缺项

0.5



8.2

是否定期检查清理库存并规范处理不合格特殊食品

1.定期检查清理变质、超期等不合格特殊食品。

2.对变质、超期或回收产品单独存放于有明确标志的暂存区,及时无害化处理。

3.对检查清理及无害化处理结果如实记录。

□是 □否

1.0



8.3

是否按要求报告和管理外设仓库

1.许可申请时报告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外设仓库变化的,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

2.对受托贮存方资格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

3.监督受托贮存方按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并有相关记录。

□是 □否

□缺项

1.0



9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9.1

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无禁业情形

1.被吊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 □否

2.0



9.2

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职责是否明确并落实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是 □否

2.0



9.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并履行职责

1.配备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户主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

□是 □否

2.0



10

食品安全管理

10.1

是否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特殊食品经营者制定职工培训、进货查验、经营过程控制及食品安全自查等管理制度或要求,明确岗位责任。

2.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除以上制度或要求外,还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批发销售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员等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是 □否

2.0



10.2

是否按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1.定期自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并有记录。

2.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包括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有记录。

3.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经营并按要求整改和向监管部门报告。

□是 □否

2.0



10.3

是否按要求实施不合格产品召回

1.及时、依法对发现的不合格特殊食品实施召回,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要求。

2.制定召回计划,采取通知或公告方式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消费者停止食用。

3.根据不合格产品召回原因,采取相应的退货、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处置,并按要求记录处置情况。

4.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置情况;需要对召回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应提前报告。

□是 □否

□缺项

1.0



10.4

是否依法及时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包括疑似事故)后,立即对相关产品采取封存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按要求提供资料和样品;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对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受到损害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是 □否

□缺项

2.0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被检查单位静态风险因素

特殊食品经营场所面积(m2

经营种类

经营类别

□≤200    □2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0

□常温贮存特殊食品    □冷藏冷冻特殊食品

□零售    □批发    □批发兼零售或网络销售

检查内容评价结果分类统计和检查结果判定

检查内容

类别

检查内容

数(项)

合格数

(项)

不合格数(项)

缺项数

(项)

不合格检查内容序号

一般项检查内容合格率(%)

检查结果

风险因素分值

重点项

检查内容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静态风险因素分值


一般项

检查内容







动态风险因素分值


风险因素分值合计


被检查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

检查人员签名:

日期:

说明:

1.适用规定:本表用于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监管人员对特殊食品经营者(包括特殊食品批发商、专卖店、连锁店、药房、母婴店及医疗机构等)监督检查和动态风险因素评定的记录、评价、统计和结果判定。也可使用本表按静态风险因素的分值标准记录、计算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因素分值。

2.检查内容:监督检查项目共10类、检查内容38项,其中重点项检查内容(内容序号栏中带*号的内容)7项,一般项检查内容31项。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内容方式开展检查时,重点项检查内容必查,一般项检查内容根据情况抽查。开展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评定时,检查内容全查。

3.检查方法和评价:根据本表和《检查指南》逐项检查,合格的在相应的结果评价栏选“是”,不合格的选“否”,合理缺项的选“缺项”。 检查内容中如有多条相关要求的,只要1条要求不符合,则判该项检查内容不合格。

4.检查结果判定:分类统计检查内容的结果评价,确定合格、不合格、缺项的内容数,并按以下标准对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① 符合:重点项检查内容全合格,且一般项检查内容合格率≥90%;

② 基本符合:重点项检查内容全合格,且90%>一般项检查内容合格率≥60%;。

③ 不符合:重点项检查内容不合格数≥1项,或一般项检查内容合格率<60%。

5.计算一般项检查内容合格率:一般项检查内容合理缺项时,按以下公式计算一般项检查内容的合格率。


6.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评定:全项目检查时,根据检查结果,按动态风险分值标准逐项确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并汇总动态风险因素分值。

① 检查内容不合格(结果评价栏选“否”)的,该项检查内容动态风险因素分值按动态风险分值标准计分。

② 检查内容合格(结果评价栏选“是”)或者合理缺项(结果评价栏选“缺项”)的,该项检查内容动态风险因素分值为零分。

③ 汇总各项检查内容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即为被检查单位的动态风险因素合计分值。    7.

7.关于《检查要点表》编号:编号TSJYxxxx xxxx xxx中,“TSJY”代表特食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第1-2位“X”填区县局代码,第3-4位“X”填镇街市场监管所代码(由区县局自行制定),第5-8位“X”填年度号,第9-11位“X”填本地流水号。

8.关于“检查性质”栏:检查性质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应对应选择相关的检查性质(单选)。

9.关于“检查内容”栏:检查内容分为全项目检查、抽查项目检查、指定项目检查、其他项目检查,应对应选择相关的检查内容(可多选)。

9.其他:单纯从事网络经营的,特殊食品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


附件2

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编号:TSJJxxxxxxxxxxx

被检查

单位名称


被检查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检查次数

年度第  次检查

检查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全称)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检查按照《检查要点表》开展,共检查了( )大项()项内容;其中:

1.重点项内容(  )项,项目序号是(                               );

发现问题项(  )项,项目序号是(                             )。

2.一般项内容(  )项,项目序号是(                                       );

发现问题项(  )项,项目序号是(                           )。

3.合理缺项(   )项,项目序号是(                             );

一般项检查内容合格率是。

检查结果:□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结果处理:□通过 □责令限期整改

□按相关规定立即主动停止食品经营活动

存在问题和处理措施说明(可附页)

被检查单位意见:

法人或负责人:

日(章)

执法人员(签名):






说明:

1.“编号:TSJJxxxx xxxx xxx”中,“TSJJ”代表特食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要点表,第1-2位“X”填区县局代码,第3-4位“X”填镇街市场监管所代码(由区县局自行制定),第5-8位“X”填年度号,第9-11位“X”填本地流水号。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用于现场公示,一份反馈被检查单位,一份留存。


附件3

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

编号:TSJFxxxxxxxxxxx

被评定

单位名称


被评定

单位地址


食品经营

许可证号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

评分项

(共40分)

参考分值

评分

特殊食品经营场所面积(m2

(5分)

200以下

2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0以上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经营种类

(30分)

——

常温贮存

特殊食品

——

冷藏冷冻

特殊食品

——


——

10分

——

20分

——

经营类别

(5分)

零售

批发

批发兼零售或网络销售


1分

3分

5分

静态风险因素分值

检查评定人员签名











说明:

1.总局相关指导意见中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最高分值为40分,但由于特殊食品经营中不涉及现场制售,故特殊食品经营最高静态风险因素分值为30分。

2.特殊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为同一经营地址内特殊食品食品销售、贮存场所的面积总和。

3.有多种经营种类的,按分值最高计分,如经营常温、冷藏特殊食品的,经营种类按20分计。

4.现场检查中,使用《检查要点表》记录、计算静态风险因素分值的,可不使用本表。

5.编号:TSJFxxxx xxxx xxx”中,“TSJF”代表特食经营静态风险因素分值,第1-2位“X”填区县局代码,第3-4位“X”填镇街市场监管所代码(由区县局自行制定),第5-8位“X”填年度号,第9-11位“X”填本地流水号。


附件4

重庆市特殊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TSFPxxxx xxxx xxx

特殊食品经营者信息

被评定单位名称


被评定单位地址


经营许可证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次风险等级


本次静态风险因素分值

本次风险等级得分

本次动态风险因素分值

风险等级评定

□A级0-30(含)分 □B级30-45(含)分

□C级45-60(含)分 □D级60分以上

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在相应“□“上打“P”)

□ 存在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上调(     )个 风险等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食品安全事件的;

□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

□ 不按规定停止不合格特殊食品经营或不按要求实施不合格特殊食品召回的;

□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其它可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具体情形:。

□ 存在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建议下调1个风险等级。

获得食品质量管理认证的;

□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获得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示范店称号的;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其它可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具体情形:。

□ 不存在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

本次评定风险等级建议

检查评定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编号:TSFPxxxx xxxx xxx”中,“TSFP”代表特食经营风险等级评定,第1-2位“X”填区县局代码,第3-4位“X”填镇街市场监管所代码(由区县局自行制定),第5-8位“X”填年度号,第9-11位“X”填本地流水号。

2.动、静态风险因素分值应与相应《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检查要点表》的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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