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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2-00294 [ 发文字号 ] 2022年第3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18 [ 发布日期 ] 2022-08-18
[ 索引号 ] 115 00000 MB1991221D/2022-00294
[ 发文字号 ] 2022年第3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18
[ 成文日期 ] 2022-08-18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生产(经营)企业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不合格批次一: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何敏经营、重庆市望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桑葚酒,其中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19-12-29。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和协助经营、生产企业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本案中,经营者购进桑葚酒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免予处罚;生产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没收非法所得5850元、罚款98280元。

不合格批次二:

一、抽检基本情况

钟文齐经营的古江春洞藏酒(高粱酒),其中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2月2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和协助经营单位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955元,罚款1000元。

不合格批次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贺建杰经营的鲜苕皮,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2年3月1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和协助经营单位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鲜苕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不合格批次四:

(一)抽检基本情况

涪陵区优选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的香酥芝麻(黑芝麻)(分装),其中大肠菌群、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09-01。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和协助企业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75元,罚款5000元。

不合格批次五:

一、抽检基本情况

张宗合生产的菜籽油,其中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2-02-21。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和协助生产单位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当事人生产经营酸价(KOH)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酸价(KOH)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5000元。

不合格批次六、七: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清溪镇农贸市场秦淑兰经营的芹菜,其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5月18日;清溪镇农贸市场秦淑兰经营的豇豆,其中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5月1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和协助经营单位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没收非法所得42元、罚款6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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