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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制定出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日期:2021-12-10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11月1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作出修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7日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该规则施行一年来,对保障和监督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实施,结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需要对原规则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本次对规则的修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增加包括“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生产经营活动”等新的行政处罚种类等。二是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增加了“可以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并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形作了补充和完善。三是对部分文字内容进行调整,增强协调性,如将“残疾、疾病”的表述,修改为“重大疾病”等。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是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依据,此次修订,对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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