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043W/2023-000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8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8 |
重庆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标准
重庆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
1.依法持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2.依法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且其载明的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二、经营者具备管理能力和从业资格
3.经营者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4.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材料。
5.经常性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处置。
6.经营者能够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
三、具备符合经营要求的设施设备
7.具备与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且始终保持正常运行。
8.设施设备能确保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四、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卫生整洁
9.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信息表、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10.酒类产品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
11.食品分类排列整齐,并与特殊食品和其他非食品分区售卖。
12.经营场所干净、整洁,无明显灰尘、污迹。
五、进货查验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13.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完整、准确、规范,资料保存完整。
14.经营者采购食品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查验资料。
六、禁止性要求
15.不购进、不贮存、不销售来源渠道不明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
16.不销售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包装破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17.不知假售假。
18.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