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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043W/2023-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重庆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标准



重庆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

1.依法持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2.依法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且其载明的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二、经营者具备管理能力和从业资格

3.经营者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4.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材料。

5.经常性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处置。

6.经营者能够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

三、具备符合经营要求的设施设备

7.具备与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且始终保持正常运行。

8.设施设备能确保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四、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卫生整洁

9.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信息表、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10.酒类产品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

11.食品分类排列整齐,并与特殊食品和其他非食品分区售卖

12.经营场所干净、整洁,无明显灰尘、污迹。

五、进货查验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13.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完整、准确、规范,资料保存完整。

14.经营者采购食品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查验资料。

六、禁止性要求

15.不购进、不贮存、不销售来源渠道不明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

16.不销售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包装破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17.不知假售假。

     18.不销售国家令禁止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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